文某等污染环境案——名为贮存,实为处置、倾倒危险废物行为的判断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11-1-340-007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污染环境罪 | 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裁判日期:2023.03.15 | 二审案号:(2023)赣03刑终20号 | 审级: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污染环境罪;铝灰;贮存行为;罪量认定
三、裁判要旨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环境的,属于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链条及核心行为: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张某、彭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某铝业有限公司、湖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等购买铝灰,经物理分离、冶炼提炼铝锭售卖,产生的二次铝灰交由上栗县的文某、吴某倾倒处置。具体过程如下:
(1)文某、吴某参与背景:2021年12月13日,无相关证照的吴某获悉张某的二次铝灰供货信息后,纠集文某主动联系张某,约定由张某运输二次铝灰至指定地点,张某按每吨110-130元支付费用。当日,张某运输4车共120余吨二次铝灰至文某、吴某指定的上栗县桐木镇枧冲村某花炮厂,因装卸不便,除1车外其余转运至文某指定的上栗县上栗镇泉塘村某仓库。
(2)文某的后续行为:此后,文某单独多次联系张某接收二次铝灰,分别转运至萍乡市上栗县华南出口花炮厂、华南出口花炮二厂、华南出口花炮厂文慧仓库、上栗县隆琳出口花炮厂、萍乡市某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贮存、倾倒、填埋,数量达1600余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2. 裁判进程:① 一审: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2)赣032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某铝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万元;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湖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文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没收相关单位及个人退缴的违法所得,追缴文某、吴某其余违法所得,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② 二审:文某不服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赣03刑终20号刑事裁定(原文“2020年7月29日”为笔误,已修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行为定性”及“罪量认定”展开核心分析,具体如下:
1. “非法处置”的实质判断:文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用于贮存二次铝灰的仓库仅为水泥墙围建、简易塑料顶棚,且顶棚与围墙间留空隙通风,后期还出现漏水、坍塌等问题,形式上无资质、实质上无处置能力。其对二次铝灰的贮存、倾倒、填埋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
2. 罪量认定依据:污染环境罪的罪量认定需综合行为方式、危险废物性质、是否接触外环境及污染危害等因素。① 从行为目的与结果看,文某接收二次铝灰初衷为贩卖牟利,牟利无果后未妥善管理,反而进行填埋,名为贮存实为倾倒、填埋的预备行为;② 从危险废物特性与环境交互看,二次铝灰虽无腐蚀性,但与水反应会释放大量刺激性氨气(危害人体健康),生成的碱性溶液还会改变环境酸碱度。文某的贮存仓库无防水防潮能力,漏水后已出现刺激性气体释放,无论以贮存、倾倒还是填埋方式,均会污染环境,相关二次铝灰数量应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罪量。
(三)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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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文“第三百八十三条”为笔误,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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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① 一审: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22)赣032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2023年1月3日);② 二审: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3刑终20号刑事裁定(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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