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石某龙污染环境案——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可以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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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龙污染环境案——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可以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11-1-340-003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污染环境罪 |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04.19 | 案号:(2023)苏1302刑初56号 | 审级: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企业合规;从轻处罚

三、裁判要旨

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以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为由建议对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从宽处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犯罪造成的损害已弥补、涉案企业已建立防范类似犯罪再次发生的预警机制、制定完整可行的合规计划并已落实到位、合规整改通过实质有效查考评估等的,可以认定企业合规整改合格并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涉案主体及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速冻食品生产销售、肉鸡屠宰、鸡鸭养殖销售等业务,2020年至2021年被纳入徐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公司内设污水处理厂,配备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COD、氨氮等污染物),数据实时上传环保监管平台。被告人石某龙系该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全面负责污水处理工作。
2. 非法排污行为:2021年6月至12月,石某龙为单位利益,在明知自动监测数据多次超标被环保部门短信提醒的情况下,授意污水处理厂王某等5名操作工,以自制达标液体替换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共实施干扰行为50余次,逃避监管并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12月3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后案发。
3. 案发后处置及合规整改:① 石某龙于2022年2月2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均认罪认罚;② 2022年8月16日,某公司与新沂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赔偿金544136元;③ 2022年8月16日至12月16日,某公司主动申请企业合规建设,经整改及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验收合格。法院会同多部门实地核查确认,该公司已成立合规部、制定合规制度及管理办法,更换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公司,制作合规文化墙,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承诺接受后续监督。
4. 裁判结果: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苏13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石某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禁止其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污相关活动。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石某龙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量刑考量核心在于企业合规整改的从宽价值:① 公诉机关以某公司合规整改合格为由,仅指控石某龙犯罪,法院经审查支持该意见——某公司案发后制定并落实合规计划,针对内部监管漏洞、监测设备管理等问题重点整改,整改情况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实地核查确认其合规工作全面有效;② 石某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③ 某公司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弥补环境损害,对石某龙酌情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对石某龙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
  3. 裁判文书: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3)苏13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9日,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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