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严某某危险驾驶案 – 再次醉驾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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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危险驾驶案

再次醉驾从重处理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055-003案件类型:刑事罪名: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4.01.17文书编号:(2024)渝 0241 刑初 14 号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五年内;从重处理;实刑

裁判要旨

根据《意见》第十条第十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的,从重处理,且因其再犯可能性较大,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一般不适用缓刑。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0 年 10 月 22 日,被告人严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3 年 9 月 10 日 20 时许,严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国道 319 线、护国路、滨江路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严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31.8 毫克 / 100 毫升,属醉酒。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作出(2024)渝 0241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严某某在五年内曾因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刑罚,无论是按照行为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还是按照审判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3. 一审: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渝 0241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01 月 17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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