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方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 暴力冲卡抗拒检查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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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暴力冲卡抗拒检查的,应数罪并罚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055-018案件类型:刑事罪名: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审理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4.01.26文书编号:(2023)浙 1002 刑初 747 号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醉驾冲卡;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且在量刑时体现从严惩处。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7 月 9 日 1 时许,被告人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支路某酒吧附近驶出,途经云西路、解放南路等路段,其间最高时速超过 100 千米 / 小时,属于严重超速。方某驾车行至椒江区解放南路与某交叉路口附近时,明知前方有警察设卡检查,仍不按指挥减速接受检查,以约 80 千米 / 小时车速冲卡,直接撞击现场停放的警车,造成警车受损。后方某因车辆安全气囊弹出无法继续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208 毫克 / 100 毫升,属醉酒。案发后,方某赔偿了受损警车的维修费用,且自愿认罪认罚。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作出(2023)浙 1002 刑初 747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以驾车冲卡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其所犯数罪,应当予以并罚。方某危险驾驶过程中存在两项从重情节:一是严重超速驾驶,二是血液酒精含量高达 208 毫克 / 100 毫升,依法应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同时,方某赔偿警车维修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发生于 2023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前,在《意见》施行后提起公诉。2013 年出台的同类意见与本案适用的《意见》均明确规定,醉驾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检查构成其他犯罪的,需数罪并罚。方某驾车冲卡撞击警车的暴力程度和危害后果,已远超一般逃避检查的范畴,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故应数罪并罚并从严惩处,判处实刑。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 一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 1002 刑初 747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01 月 26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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