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邱某某危险驾驶案 – 以快速驶离方式通过酒驾检查岗不属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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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危险驾驶案

以快速驶离方式通过酒驾检查岗不属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055-024案件类型:刑事罪名: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4.01.29文书编号:(2023)京 0111 刑初 944 号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逃避检查;暴力手段;缓刑

裁判要旨

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判断逃避检查行为是否属于 **“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需结合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综合认定:
  1. 若行为人因紧张害怕,采取锁车、掉头、拐弯、弃车逃跑、伪装停车入库、快速驶离等手段逃避检查,未对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仅认定为逃避检查,不认定为暴力抗拒检查;
  2. 若行为人采取驾车闯卡方式逃避检查,造成撞击路障、栏杆、岗亭、警车或人员伤亡等后果,暴力性特征明显,应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检查

    司法实践中需结合闯卡强度、危害后果、卡点设置情况等因素具体分析。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11 月 28 日 21 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某村附近时,遇到民警设卡盘查酒驾,未停车配合检查,而是驾车快速驶离。行驶约 1 公里后,因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行驶,被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41.6 毫克 / 100 毫升,属醉酒。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作出(2023)京 0111 刑初 944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1. 行为定性:邱某某遇民警酒驾检查未停车,驾车快速驶离后被查获,该行为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理;但案发现场为村镇双向公路,未设置拦截路障,仅摆放锥桶、民警手持信号棒提示检查,事发深夜人车稀少,邱某某驶离过程中未冲撞人员、车辆及道路设施,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其行为未达到明显暴力程度,不宜认定为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检查
  2. 法律适用原则:本案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前,审理期间《意见》生效。按照北京市地方性量刑规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曾属于不宜适用缓刑情形,但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参照《意见》规定,结合邱某某无暴力抗拒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适用缓刑。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3. 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11 刑初 944 号刑事判决(2024 年 01 月 29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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