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危险驾驶案
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量刑处理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055-01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危险驾驶罪 | 审理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01.30 | 文书编号:(2024)渝0115刑初1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从重;从轻;宽严相济
裁判要旨
对于醉驾被告人同时具有从严、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全面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区别对待,综合考虑驾驶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总体从严或从宽的判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的处理原则。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韩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2023年10月5日1时许,韩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往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方向行驶,途中与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对方报警,韩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后发现韩某有酒驾嫌疑,遂带其至医院抽取静脉血封存并送检。经鉴定,韩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1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4)渝011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韩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韩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韩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韩某曾因饮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一定程度反映其未吸取教训,存在再犯罪危险;且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11.5毫克/100毫升,符合该意见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情形,实际上驾驶能力也受到较大影响,还造成了交通事故,应从严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四条
3. 一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5刑初15号刑事判决(2024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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