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2023-03-1-229-003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敲诈勒索罪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17 日
- 案号:(2022)京 02 刑终 371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刑事;敲诈勒索罪;报案;主动投案;自首
被告人在作案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既不是基于接受处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也无助于案件及时侦破,不构成自动投案。在报案后接受询问过程中,被告人未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及时改变态度,主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也不应视为自动投案。
被告人张某的女朋友史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张某以王某强奸了史某某为由,殴打、恐吓王某,欲敲诈王某 100 万元。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8 月,王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冈中国建设银行、太子峪等地,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共计支付张某 18 万元。
2022 年 1 月 5 日,张某再次向王某勒索钱财未果,拨打 “110” 报警称其女朋友史某某被王某强奸。民警出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在对王某询问中发现张某涉嫌敲诈勒索,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和刑事传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作出(2022)京 0106 刑初 438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元。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作出(2022)京 02 刑终 371 号刑事裁定: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张某以其女朋友史某某被王某强奸为由,不断向王某勒索钱财,在王某停止支付钱款后报案称史某某被王某强奸。上述误导司法机关的行为,既无助于案件及时侦破,也反映出张某不具有接受处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构成自动投案。
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并分别进行询问,张某未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之前及时改变态度,主动如实交待所犯罪行,也不应视为自动投案。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同时存在犯罪既遂和未遂,分别对应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法定刑幅度,应对其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4 条
- 一审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6 刑初 438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9 月 28 日)
- 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2 刑终 371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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