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某等人骗购外汇案 —— 进口贸易中虚构支付外汇理由申购外汇属于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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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某等人骗购外汇案

—— 进口贸易中虚构支付外汇理由申购外汇属于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案例信息

  • 案号:2024-03-1-131-002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骗购外汇罪
  •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28 日
  • 案号:(2023)沪 0106 刑初 1523 号
  • 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骗购外汇罪;骗购外汇;其他方法;虚构事实

裁判要旨

关于骗购外汇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已列明的两种行为方式,即 **“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实质内涵是行为人申购外汇的交易单证无效,申购外汇的理由虚假。
对于该款的兜底项 “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的认定,应当与所列明的两项规定的实质内涵具有相同的特质。将本单位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虽然确实存在真实进口货物,但因消费单位虚假,其所获得的交易单证是无效的;在无需支付外汇的进口贸易中申购外汇,其申购理由虚假。对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为 “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 28 日,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某某号某某室,主营货物进出口等业务,被告人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某某担任进口业务负责人。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王某、吴某某因某某公司经营需要外汇,经人介绍取得他人不需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将某某公司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向海关清关并取得报关单,使用上述报关单向银行申购外汇,套取美元 83 万余元后向境外公司账户付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23)沪 0106 刑初 1523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吴某某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利用他人不需要付汇的进口贸易骗购外汇,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了上述骗购外汇行为,数额较大,构成骗购外汇罪。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在代理进口报关过程中,取得他人不需要付汇的进口贸易单据后,将某某公司虚构为进口货物消费单位向海关清关并取得报关单,使用上述报关单向银行申购外汇的行为,属于 “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 1 条
  2. 裁判文书
    •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 0106 刑初 1523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12 月 28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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