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某虐待案
——“虐待家庭成员” 的具体认定
案例信息
- 案号:2024-18-1-214-00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虐待罪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3 年 07 月 25 日
- 案号:(2023)京 01 刑终 274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 “家庭成员”。
- 持续实施精神虐待行为,造成或者增加被害人自残、自杀倾向的高风险状态,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可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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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牟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之间构成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
刑法未对虐待罪 “家庭成员” 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为有效保障被害人人身权利,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转型的现实情况,及时准确界定虐待罪中的 “家庭成员” 范围。除了典型的家庭成员之外,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的人,也应纳入虐待罪的规制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74.html
本案中,被告人牟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恋爱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组建家庭,主观上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且从双方在重要节假日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对待二人的态度和言行、二人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等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因此,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应当认定牟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家庭成员关系,可以适用虐待罪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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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牟某某持续辱骂等精神虐待行为与被害人刘某某自杀身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74.html
本案中,牟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在交往及共同生活过程中,刘某某对牟某某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但牟某某不能正确对待刘某某过往性经历,长期对刘某某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折磨与打压,贬损其人格。特别是,牟某某在刘某某因不堪承受指责、谩骂、侮辱而出现过割腕自残、吞服药物等轻生极端行为的情况下,明知其已处于精神极度脆弱状态,遭遇不良刺激后随时可能发生再度轻生的风险,仍然反复指责、辱骂,不断加深其不良情绪,最终造成服药自杀身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74.html
综而观之,牟某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等精神虐待行为系制造刘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的决定性因素,最终导致刘某某自杀身亡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74.html
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0 条
- 裁判文书
-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8 刑初 38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 年 6 月 15 日)
-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 01 刑终 274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3 年 7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