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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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案例信息

  • 案号:2018-18-1-286-002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开设赌场罪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16 年 12 月 29 日
  • 案号:(2016)浙 01 刑终 1143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微信群抢红包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开设赌场”。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5 年 9 月至 2015 年 11 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16)浙 0109 刑初 1736 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7.html

二、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7.html

三、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7.html

四、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7.html

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机 6 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7.html

宣判后,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不服,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作出(2016)浙 01 刑终 1143 号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7.html

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 0109 刑初 1736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7.html

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 0109 刑初 1736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部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7.html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7.html

四、原审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7.html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开设赌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
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检军予以从轻处罚,对高尔樵、杨泽彬、高垒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泽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高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高垒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泽彬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3 条第 2 款
  2. 裁判文书
    •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 0109 刑初 1736 号刑事判决(2016 年 11 月 09 日)
    •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 01 刑终 1143 号刑事判决(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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