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 驾驶证被吊扣、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应当视为无证驾驶
案例信息
- 案号:2023-06-1-054-007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交通肇事罪
-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0 年 04 月 08 日
- 案号:(2019)鄂 06 刑终 358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交通肇事罪;驾驶证被吊扣;无证驾驶
裁判要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驾驶员管理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是指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资格被依法剥夺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驾驶证被吊扣、滞留期间继续驾车的行为,应当视为无证驾驶。吊扣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无证驾驶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根据案件事实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交警大队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但张某某一直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2019 年 1 月 1 日,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 FE4**7 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襄阳市星火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星火路供销幼儿园门前路段时,撞到同向行驶的行人汪某某,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汪某某经济损失 4.5 万元。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9 日作出(2019)鄂 0691 刑初 23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8 日作出(2019)鄂 06 刑终 35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于张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肇事是否构成无证驾驶,经查,2018 年 5 月 11 日,张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交警作出暂扣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 2000 元的处理决定,并对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滞留,但张某某一直未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罚。2019 年 6 月 13 日,张某某的母亲汪某某代为处理上述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事前,张某某的驾驶证已因酒驾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暂扣,肇事时,张某某的驾驶证虽已过暂扣期限,但张某某并未通过重新领回驾驶证的理论考试,故可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某系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张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无证驾驶。
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警部门主要依据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认定张某某负此次全部责任,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依法应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单独评价。鉴于张某某认罪态度尚好,案发后,能通过变卖肇事车辆的方式赔偿被害人汪某某经济损失共计 4.5 万元,可作为酌情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33 条
- 裁判文书
- 一审: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 0691 刑初 235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09 月 09 日)
- 二审: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 06 刑终 358 号之二刑事裁定(2020 年 04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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