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潘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 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农地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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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 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农地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

案例信息

2024-11-2-111-002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2023)浙 0211 民初 981 号 / 一审

关键词

民事;租赁合同纠纷;绿色原则;暂缓腾退土地;农作物成长期

裁判要旨

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的绿色原则,判决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土地,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在土地延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4 年 10 月,原告潘某将自己约六亩的农田租赁给被告陈某进行蔬菜种植,每年租金为 6000 元。第一次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为 5 年,其后租赁协议一年一签。2021 年 10 月 6 日,双方签订了 2022 年度的《租地协议书》,租赁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租赁期满前,原告潘某以自己需要种植作物为由通知被告陈某不再续租,租赁到期后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土地,但遭到被告陈某拒绝。陈某认为,以往每年临近租期届满,双方都会顺利签订下一年的续租协议,在接到原告不再续租的通知时已经购买了下季蔬菜种植的种子,还有部分蔬菜已经播种育苗,并且准备了生产物资,为作物越冬给大棚重新进行了覆膜,退租将导致自己损失很大。目前蔬菜正处于成长期,成熟和采摘以及拆除大棚、整理土地都需要时间,如果现在腾退原告要弥补自己的损失。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庭前组织了原、被告双方到现场调查,对案涉土地上的蔬菜目前种植状况和收成时间予以共同确认,对被告的投入和收入情况进行了了解,向原告释明了现在要求腾退有违《民法典》规定的 “绿色原则”。法院还征询了双方对腾退时间的接受意愿。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作出(2023)浙 0211 民初 981 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某将原租赁的土地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腾退返还给原告潘某,并支付原告潘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每月 500 元计算的土地占有使用费。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将租赁到期日定为自然年度结束,并没有考虑到农作物的种植季尚未结束。强行腾退土地,必然铲除尚在成长期的农作物,将会造成极大的浪费,有违《民法典》规定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的绿色原则。此种情形下只能待当季作物成熟后再行腾退。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在租赁土地上的作物种植现状和生长周期,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2023 年 8 月被告陈某将案涉土地腾退给了原告潘某,本案顺利实现案结事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 条、第 509 条、第 733 条
  •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 0211 民初 981 号民事判决(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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