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鉴定意见并非当然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在案证据加以综合判断,不能不加甄别、盲目采信。
- 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解决,一般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因案涉项目 1#、6#、7# 楼地底有大量溶洞分布,发包方、监理方与施工方黄某某等人经开会讨论决定:桩基施工按照先开挖土方达到设计标高要求后再施工桩基,桩基灌注砼按实际用量计算,以收小票为依据;采用水下冲击灌注桩方法开展地下桩基工程施工;工程实际处理过程中,所用材料数量以现场实际发生并经三方签证的数量为准,溶洞填筑高度工程量以三方确认的数量为准,并折算成总桩长;发包方、监理方均派人在现场 24 小时监督施工,工程竣工结算时按桩基签证单结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7.html
施工期间,黄某某以弥补前期施工混凝土损耗为由,要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杨某另外提供部分虚假送货单,并先后安排周某某、袁某某具体负责领取。起初采取实际运输 6 方却开具 9 方混凝土送货单的方式,虚开送货单用于结算工程款;后因该方式不便款项结算,改为直接虚开未实际发生的送货单,由袁某某领取后,混杂在真实送货单中,全部交由周某填录至水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量签证单。经查实,案涉虚报混凝土用量共计 218 立方米,发包方及监理方签证人员未经核实,均在签证单上签名认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7.html
宣判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作出(2019)赣 04 刑终 521 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7.html
裁判理由
被告人黄某某、周某、袁某某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存在虚增混凝土用量 218 立方米的行为,但结合全案情况及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实际,不能认定黄某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虚增混凝土用量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与在卷证据、已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虽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但定性准确、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7.html
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 一审: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8)赣 0402 刑初 271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0 月 16 日)
- 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 04 刑终 521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3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