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伍某合同诈骗案 – 被 “套路贷” 的对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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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合同诈骗案

被 “套路贷” 的对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信息

2023-16-1-167-005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19)粤 06 刑再 1 号 / 再审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罪;改判无罪;套路贷;虚假诉讼;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

如果行为人被他人以 “套路贷” 方式,与第三方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借款合同所需的虚假材料系他人所准备,第三方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将款项转账至行为人账户的,被 “套路贷” 的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6 年,黄某等人通过签订空白合同、虚增借款金额、提起虚假诉讼等 “套路贷” 手段从事非法放贷业务。被告人伍某的朋友陈某多次向黄某等人借款,伍某与陈某于 2011 年相识,期间伍某多次帮助陈某向贷款公司借款。
2016 年 11 月,黄某授意陈某可使用虚假房产材料办理抵押贷款,且要求借款人需为佛山或广州户籍。陈某遂请求伍某以其名义帮助借款,二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称 “这次可一次搞定所有钱”“这个月就会还钱”,同时还存在 “大家一起死” 等恐吓语句,伍某则明确表示其仅配合陈某借款,还款责任应由陈某自行承担。
伍某将其居住房屋的地址及结构等信息提供给陈某后,陈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产权人为伍某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虚假资料。黄某等人在明知陈某提供的房产资料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同意向伍某、陈某提供借款,陈某在本案中的实际借款本金为 7.8 万元。
2016 年 11 月 24 日,伍某在黄某名下放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伍某作为借款人以上述虚假房产作抵押,借款 37.5 万元。黄某等人在实际出借 7.8 万元的情况下,为制造 37.5 万元借款已全部交付伍某的银行流水痕迹,先将 37.5 万元转至伍某账户,后在黄某及跟单员的监视下,让伍某将高出实际借款金额的部分提现返还黄某等人。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 月期间,黄某先后两次收到陈某支付的案涉还款共计 3.5 万元,后陈某无力归还剩余欠款。
因伍某、陈某未偿还剩余债务,黄某等人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指使员工刘某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平洲派出所报警,谎称伍某以伪造房产证的手段诈骗其 34 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17)粤 0605 刑初 1882 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后黄某等人涉黑刑事案件案发,同时黄某等人还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害人为本案被告人伍某。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抗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启动再审,并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作出(2019)粤 06 刑再 1 号刑事判决。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二是该欺骗行为需使受骗方产生错误认识,且受骗方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结合本案事实,黄某等人明知陈某无可供抵押财产、且陈某系外省户籍不符合借款条件,仍授意陈某使用虚假房产证借款,并明确要求借款人需为佛山或广州户籍;同时黄某等人亦明知陈某系实际借款人,且陈某提交的房产资料为虚假,却仍同意与伍某签订借款合同。
本案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为 37.5 万元,但扣除实际借款 7.8 万元后,剩余 29.7 万元已由伍某取现返还黄某等人。上述事实足以表明,伍某虽经陈某恳求提供了房产信息,并在黄某、陈某的授意安排下办理了借款手续,但其主观上仅是帮助朋友陈某借款,并无非法占有案涉贷款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伍某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虚假房产资料由陈某购买制作,黄某等人对资料虚假一事明知,不存在被欺骗的错误认识,更非基于错误认识向伍某转账。
综上,伍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伍某无罪,依法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伍某无罪。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4 条
  2. 一审裁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 0605 刑初 1882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11 月 27 日)
  3. 再审裁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6 刑再 1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26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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