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郑某合同诈骗案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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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合同诈骗案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案例信息

2023-03-1-167-006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2)川 0793 刑初 32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其他方法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
  1. 从法益侵害来看,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与公私财物所有权,并非所有涉及合同的诈骗行为都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是能给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与市场秩序无关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不会扰乱市场经济活动秩序,通常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2. 从犯罪手段来看,合同诈骗罪骗取的财物一定是合同标的物或者与合同相关的财物,是签订、履行合同后的附随结果;若骗取财产并未伴随合同签订、履行,即便收取财物后补签合同掩盖诈骗行为,亦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0 年 4 月,被告人郑某虚构其拥有某路灯维修维护项目且可分包给他人的消息,并对外散布。同年 4 月 5 日,童某与郑某在郑某实际控制的绵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约定郑某将案涉路灯维修维护项目分包给童某,工程总量为拆除和更换 750 套路灯灯头,每套施工费 500 元;劳务承包方需交纳 15 万元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后返还。

4 月 9 日,童某按协议约定向绵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转账 15 万元保证金,郑某随即让该公司会计将该款项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2020 年 6 月至 8 月,郑某以相同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勇 11.6 万元、被害人陈某松 20 万元。因案涉路灯维修维护项目系郑某虚构,童某、吴某勇、陈某松均未能进场施工。郑某将骗取的 46.6 万元资金全部用于归还网贷及个人消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0.html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作出(2022)川 0793 刑初 32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郑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童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吴某勇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松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0.html

一审: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 0793 刑初 32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2 月 2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0.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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