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合同诈骗案
——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三看” 要素审查法
案例信息
2023-03-1-167-010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5 / (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 145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素审查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采取 “三看” 要素审查法,即一看履约能力,二看履约行为,三看事后态度。被告人缺乏履约能力,亦无实际履约行为,事后又无承担违约责任的表现,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生物公司向某产业公司租赁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 339 号、359 号、369 号商铺,用于建设某生活广场。2011 年 8 月至 9 月,某生物公司经理即被告人陆某,在明知自身无能力建设该生活广场的情况下,与多人就 369 号商铺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协议,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定金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共计 44.5 万元。事后,被害人多次催讨钱款,陆某以不接电话等方式拒不退还,且将办公室搬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 月 7 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 1884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陆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追缴被告人陆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陆某以一审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不充分为由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3 月 25 日作出(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 145 号刑事裁定,驳回陆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陆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陆某向被害人隐瞒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将同一工程同时发包给三名被害人,所签合同的履行时间、期限相近,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和价款均相同。陆某在签订合同并收取工程保证金、定金后,未按约定安排被害人进场施工,在被害人多次催促后仅以种种理由拖延,无任何实质性履约行为。在合同无法履行、被害人多次向陆某催讨钱款的情况下,陆某未采取任何有效途径阻止和减少被害人损失,且予以逃匿。据此,应当认定陆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应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惩处。故一审、二审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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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 145 号刑事裁定(2013 年 3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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