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杨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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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区分

案例信息

2023-05-1-178-001 / 刑事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4.08 / (2010)锡刑终字第 25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危害后果

裁判要旨

故意伤害罪(致死)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为前提。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虽系过失,但对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具有故意,即明知自身行为可能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后果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既无伤害故意,更无杀人故意,对危害后果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被害人身体受伤,更不希望被害人死亡。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还是根本不在乎危害后果是否发生—— 后者危害后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意志。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08 年 12 月 4 日 14 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牌号为苏 B30的轻型货车,至无锡市滨湖区号车库吴某琴经营的杂货店送桶装净水。杨某将水卸在吴某琴店门口,吴某琴要求杨某将桶装水搬入店内,遭杨某拒绝。随后杨某驾驶车辆欲离开,吴某琴遂用右手抓住汽车副驾驶室车门、左手抓住车厢挡板,阻止杨某离开。杨某见状仍驾车向前低速行驶数米并右转弯,致吴某琴跌地后遭汽车右后轮碾轧,吴某琴因腹部遭重力碾轧造成左肾破裂、多发骨折,引发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作出(2009)锡滨刑初字第 0203 号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未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4 月 8 日作出(2010)锡刑终字第 25 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害人吴某琴悬吊在其右侧车窗外,已预见到低速行驶可能致使吴某琴掉地受伤,但轻信吴某琴会自动放手以避免严重后果发生,最终造成吴某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8.html

杨某与吴某琴仅因琐事发生口角,无明显争执与怨恨;杨某关于案发时急于脱身、驾车低速行驶,认为吴某琴会自行松手、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且未能及时意识到吴某琴倒地后可能被右转车辆后轮碾轧的辩解,符合情理;结合法医鉴定及杨某事发后积极协助抢救被害人等行为,应当认定被害人吴某琴的死亡并非杨某的主观意愿,杨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8.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8.html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9)锡滨刑初字第 0203 号刑事判决(2009 年 12 月 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8.html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刑终字第 25 号刑事裁定(2010 年 4 月 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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