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郑某红故意伤害案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108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阅读模式

郑某红故意伤害案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

案例信息

2024-04-1-179-011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5 / (2022)粤 17 刑终 26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界定

裁判要旨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起因、纠纷性质、行为方式、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红与被害人熊某系夫妻。2020 年 9 月 2 日 22 时许,郑某红和熊某下班回到居住的出租屋中,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动手殴打对方。郑某红拿起房间桌面上的一把水果刀想吓唬熊某,两人停止动手僵持着,随后郑某红拿刀往熊某的胸部刺了一刀。熊某的婶婶在楼下听到两人在吵架,上到房间发现熊某趴在沙发上,地上有一滩血迹,随即将熊某送到广东省阳江市人民医院抢救,郑某红亦一同前往。当晚 22 时 40 分许,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工作人员遂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晚在阳江市人民医院急诊室将郑某红抓获。经鉴定,熊某符合被单刃锐器捅刺胸部致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作出(2021)粤 1702 刑初 47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郑某红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作出(2022)粤 17 刑终 26 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 1702 刑初 476 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郑某红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 1702 刑初 476 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郑某红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郑某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红与被害人熊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扯打,又拿起桌上小刀与被害人对峙。证人熊某元、陈某珍证实当时听到郑某红与熊某对骂着 "你要怎么搞",可证实郑某红与熊某僵持并有进一步厮打的可能,郑某红在此期间持刀应能预见再继续扯打中可能致使对方被刀所伤,但仍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

一审: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 1702 刑初 476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1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39.html

二审: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17 刑终 26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3 月 1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3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39.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39.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583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