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何某兴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 – 自首情节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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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兴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

自首情节中自动投案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4-1-177-036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2.24 / (2021)粤刑核 76069794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自首;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虽然已被侦查机关认为有重大杀人嫌疑,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他人转达电话传唤,在仍可选择拒不到案甚至潜逃以逃避法律处罚的情况下,仍愿意到派出所接受处理,明确供述自己知道因故意杀人一事被传唤,且一直如实供认罪行,说明其到案行为具有主动性、自动性,到案后如实认罪并愿意接受审判,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兴的表妹被害人陈某某寄住在翁源县官渡镇何某兴家中。2021 年 2 月 19 日,何某兴认为因陈某某不注意卫生间卫生,导致自己被父亲何某宗批评,遂迁怒于陈某某,在其卧房内责骂陈某某,二人继而发生争执。何某兴因害怕被父母听见并责骂,即用手臂箍住陈某某颈部,致陈某某死亡,后奸淫尸体,并将尸体抛至住处附近的公路桥底下。

2 月 21 日,公安机关接到陈某某家属报案后,电话通知何某宗带领何某兴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何某兴到案后当即供述了杀害陈某某并侮辱尸体的事实,且带领公安人员找到陈某某的尸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7.html

被害人失踪后,其家属报警,民警查看案发时间段内被告人、被害人共同居住处周边监控视频,发现一名疑似何某兴的男子深夜拖着一个包裹离开该居民小区,认为何某兴有杀害被害人的重大作案嫌疑,遂打电话通知何某兴的父亲何某宗,带领何某兴到派出所接受陈某某失踪一事的调查,且为防止何某兴逃跑,电话中未说明任何人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后何某宗带着何某兴到派出所,民警对何某兴进行讯问,何某兴当即供认杀害陈某某及奸污陈某某尸体后抛尸的事实,且第一次审讯时就供述知道是因杀害陈某某一事被传唤到派出所,后续带民警到抛尸现场找到陈某某的尸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7.html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作出(2021)粤 02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何某兴限制减刑。被告人何某兴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作出(2021)粤刑核 76069794 号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2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何某兴限制减刑的部分;核准该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侮辱尸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部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何某兴系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且一直如实供述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未认定何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具有自首情节,且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遂作出撤销对何某兴限制减刑、仅核准其死缓刑的刑事判决。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举报、外围调查证据线索、犯罪嫌疑人异常表现等,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尚未对其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仅通过打电话或捎口信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的情况,此类情形是否认定为自首往往存在争议。本案中,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兴的行为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均不构成自首;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根据周边监控视频等线索已将何某兴列为故意杀人重大犯罪嫌疑人,才电话通知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故何某兴供认故意杀人罪行不属于自首,仅对供认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侮辱尸体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传唤是用传票等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戒具,法律未将传唤纳入强制措施范畴,即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可选择拒不到案或潜逃,何某兴明知因杀人一事被派出所传唤,仍同意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可见其具有主动到司法机关接受处理的主观意愿及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何某兴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及之后,均如实供述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全部罪行,故应认定其对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复核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7.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 号)第 1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7.html

一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2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8 月 2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7.html

复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核 76069794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2 月 2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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