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 村民小组组长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变更土地用途、毁坏耕地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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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村民小组组长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变更土地用途、毁坏耕地的性质认定

案例信息

2024-11-1-347-001 / 刑事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8)粤 12 刑终 160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村民小组组长;变更土地用途;毁坏耕地

裁判要旨

村民小组随意变更土地性质、用途将土地发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可以依法追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村民小组组长的刑事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6 年年初,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在分别担任或代理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某村委会 1、2、3 队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村属耕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出去挖塘养鱼。被告人梁某东中标后,上述三被告人代表各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分别与梁某东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且缺少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东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经勘测和鉴定,涉案的 54.53 亩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毁坏前地类为水田;非法占用的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被完全毁坏,难以恢复。2017 年 12 月,被告人梁某东等四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作出(2018)粤 1203 刑初 8 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 元,依法对梁某友、梁某斌适用缓刑。宣判后,梁某明、梁某东提出上诉。梁某明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作出(2018)粤 12 刑终 160 号刑事裁定:准许梁某明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梁某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作为鼎湖区某村委会 1、2、3 队村民小组的组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代表村集体将村数量较大的耕地非法发包,致被告人梁某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及缺乏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非法占用耕地 54.53 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认罪、悔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2 条

一审: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 1203 刑初 8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4 月 1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78.html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12 刑终 160 号刑事裁定(2018 年 6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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