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肖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非法制造、出售过期火车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例信息
2023-05-1-152-001 / 刑事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2014.12.19 / (2014)沪铁刑初字第 187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过期火车票;出售过期火车票;犯罪预备
裁判要旨
伪造及出售过期火车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过期火车票已不具有原有的乘车功能,如认定为伪造车票罪显属不当;这些火车票多根据客户定制用于单位报销差旅费等用途,其出售价格远低于车票面额,在过期票未失去报销功能时,应被视为发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3 年 6 月,被告人郑某、肖某见互联网上有客户需要收购过期火车票以备单位报销所需,遂共谋以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的方式非法牟利。两人共同购买了伪造火车票、联系买家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空白火车票版等犯罪工具。尔后,被告人郑某、肖某按事先约定,分别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汇总买家所要购买火车票的出发地、目的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由被告人肖某负责制作伪造的火车票,通过快递公司将成品票寄给买家。
同年 6 月、9 月、11 月,二人纠集张某、闫某、刘某(均另案处理),指使三人负责利用互联网联系买家或制作伪造的火车票、发货。2013 年 6 月起,上海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验货员王某(另案处理)通过肖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伪造的火车票,并使用该火车票在上海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报销差旅费。同年 12 月 23 日,王某持伪造的火车票在铁路上海虹桥站欲乘坐 G7503 次旅客列车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因形迹可疑被检票员阻止。公安机关根据检票员的举报线索,同月 31 日在上海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内将王某抓获,并在其住处、公司财务部门、其同事高某处查获疑似伪造的火车票共计 398 张。经鉴定,上述火车票中有 301 张系伪造,其中从肖某处购买的共计 225 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77.html
2014 年 1 月 10 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安徽省阜阳市将被告人郑某、肖某抓获,并在郑某、肖某位于阜阳市某家属院租住处以及林颖路和缘居 3 栋 405 室的暂住处,查获台式电脑 5 台、打印机 4 台、疑似伪造的火车票 967 张及空白火车票版 4320 张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火车票中有 26 张系伪造。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作出(2014)沪铁刑初字第 187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查获的伪造车票、空白火车票版及作案工具等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郑某、肖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某、肖某伙同他人共同伪造火车票并出售给他人用作报销凭证,数量达 200 余张,并且购买空白火车票版准备用于伪造,数量达 4000 余张,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某、肖某在部分犯罪中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着手实施,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 条、第 25 条、第 52 条、第 53 条、第 64 条、第 65 条、第 67 条、第 209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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