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运公司诉某物流控股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中互惠关系的认定
案例信息:2024-10-2-462-003、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上海海事法院、2022.03.17、(2018)沪 72 协外认 1 号、其他
关键词: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互惠关系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5.html
互惠关系的认定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商事判决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若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互惠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5.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航运公司依据互惠原则,请求法院裁定承认英国高等法院 [2015] EWHC718 (Comm) 号判决、英国上诉法院 [2016] EWCA Civ 982 号判决及相关系列法院命令。其主张,英国高等法院在 [2015] EWHC999 (Comm) 号某船运公司诉中国银行一案中,承认过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中英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被申请人某物流控股公司辩称:我国与英国未缔结或加入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双方也未建立司法互惠关系。某航运公司提及的 [2015] EWHC999 (Comm) 号案件,仅是将我国法院裁判文书作为证据采信,并非通过承认执行程序正式认可,且该案最终裁判实质否定了我国法院判决、裁定。英国设有禁诉令制度,当事人违反禁诉令在我国取得的判决,在英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英国认可我国判决的标准更为严苛。同时,案涉英国判决适用中国法律存在明显错误。此外,英国为《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成员国,我国亦已签署该公约,公约明确排除惩罚性赔偿的执行效力,案涉判决利息利率带有惩罚性质,另包含费用罚金,依法不应予以承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 年 3 月 5 日,某航运公司与香港某轮船公司签订三份定期租船合同,将三艘船舶出租给对方。2010 年 3 月 25 日,某物流控股公司出具三份保函,为该轮船公司履行租船合同提供担保。三份保函均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争议由伦敦英国高等法院管辖。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某航运公司依保函约定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某物流控股公司,某物流控股公司到庭应诉。
2015 年 3 月 18 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 [2015] EWHC718 (Comm) 号判决,支持某航运公司诉讼请求,后续又出具多份法院命令,核定债权金额、诉讼费用等事项。某物流控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 年 10 月 7 日,英国上诉法院作出 [2016] EWCA Civ 982 号判决,驳回上诉。
另查明,青岛海事法院曾在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与某船运公司、芬兰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 271 号保全裁定,限制中国银行向某船运公司付款。英国高等法院在 [2015] EWHC999 (Comm) 号某船运公司诉中国银行保函纠纷案件中,对该保全裁定予以认可,但同时认定该裁定不影响中国银行依据保函履行付款义务,并作出有利于某船运公司的判决。
上海海事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作出(2018)沪 72 协外认 1 号民事裁定:一、承认英国高等法院 2015 年 3 月 18 日作出的 [2015] EWHC718 (Comm) 号判决,以及该案项下 2015 年 4 月 27 日、2016 年 10 月 3 日法院命令,2016 年 11 月 1 日最终费用证书、2018 年 5 月 17 日修正命令;二、承认英国上诉法院 2016 年 10 月 7 日作出的 [2016] EWCA Civ 982 号判决,以及该案项下 2016 年 10 月 7 日、2017 年 5 月 8 日法院命令。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5.html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国与英国未缔结、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本案应当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5.html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互惠原则,并未要求必须由外国法院先行承认执行我国法院裁判。只要根据判决作出地国家法律,我国法院生效民商事判决可在该国获得承认与执行,即可认定双方存在司法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实际承认执行我国裁判的先例,可作为佐证互惠关系成立的有力依据。本案中,[2015] EWHC999 (Comm) 号案件虽提及认可我国法院裁判及保全裁定,但某航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案中的引用与认可,等同于司法程序中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范畴下的正式认可效力。
即便申请人未能举证英国存在先行承认执行我国裁判的先例,但根据英国法律,承认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并不以国际条约为前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国法院判决在英国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承认执行障碍。某物流控股公司仅以英国设有禁诉令制度为由,主张双方无互惠关系,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经核查,英国法院从未以缺乏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执行我国民商事判决。被申请人主张 [2015] EWHC999 (Comm) 号案件驳回中国银行中止执行申请,实质否定我国法院裁判,以此佐证无互惠关系,该主张不能成立。该案本身并非承认执行外国判决之诉,英国法院亦未以互惠缺失为由作出相关处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不存在互惠关系。
完成互惠关系审查后,法院继续核查其他不予承认执行的法定情形。针对禁诉令相关抗辩,案涉纠纷的管辖依据为双方保函约定,适用英国法律、由英国法院管辖,某物流控股公司全程参与诉讼,亦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管辖问题不构成不予承认执行的合法事由。
关于法律适用错误的抗辩,外国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与法律适用,不属于承认执行案件的审查范围。即便存在法律适用瑕疵,也仅在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方可拒绝承认执行。
案涉判决确定的利息、费用罚金,系因义务人逾期履约产生,不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因此,某物流控股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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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5.html
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 72 协外认 1 号民事裁定(2022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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