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会社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我国法院对日本民事再生程序的承认与协助
案例信息:2024-10-2-462-001、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09.26、(2021)沪 03 协外认 1 号、一审
关键词: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承认与协助、跨境破产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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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没有与日本缔结相关条约,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 该外国破产程序是否是集体性清偿程序,是否在主要利益中心地法院启动。2. 是否符合互惠原则。3. 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协助的事由,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6.html
基本案情
上海某会社于 1993 年 6 月 8 日在日本注册成立,总部位于日本东京都中央区,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公司股东包含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国内主体。2019 年 9 月 12 日,上海某会社依据日本《民事再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申请启动民事再生程序。当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 2019 年(再)第 XXX 号保全处分命令,禁止上海某会社向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同日作出 2019 年(再)第 XXX 号监督命令,指定近某丸人律师事务所近某丸人律师对上海某会社开展监督工作。2019 年 9 月 19 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 2019 年(再)第 XXX 号决定,正式启动上海某会社民事再生程序。
2021 年 9 月,上海某会社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案涉日本民事再生程序涉及七名我国境内债权人,相关债权已在该程序中完成确认,并按照民事再生计划安排清偿。因上海某会社在上海持有房产、上市公司股票、五家国内子公司股权等大额财产,为保障日本民事再生程序顺利推进,最大限度维护境内外债权人及股东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承认并执行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的 2019 年(再)第 XXX 号指定监督委员的监督命令、2019 年(再)第 XXX 号启动民事再生程序的决定。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作出裁定:一、承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的 2019 年(再)第 XXX 号启动上海某会社民事再生程序的决定,认可该民事再生程序效力;二、承认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的 2019 年(再)第 XXX 号指定监督委员的决定,认可近某丸人律师担任上海某会社监督委员的身份;三、准许监督委员近某丸人律师在我国境内监督上海某会社管理自身财产及营业事务,同时对其作出限制:上海某会社在我国境内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时,监督委员履职应当遵守相关约束。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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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依据日本《民事再生法》及案涉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相关裁定,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配合监督委员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民事再生程序。该程序属于集体性债务清偿程序,由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日本法院启动,属于我国法院可依法承认的外国破产程序。二、中日两国虽在普通民商事判决领域存在互不承认的先例,但暂无拒绝承认跨境破产裁定的相关案例。跨境破产案件区别于一般民商事案件,此前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先例,并不当然适用于跨境破产领域。结合日本《外国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法》《民事再生法》等规定,我国破产裁定在日本不存在法律层面的承认障碍,本案亦无其他不予承认的法定情形,故可认定双方符合互惠原则。三、日本民事再生程序中的监督委员,与我国破产制度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管理人,虽称谓不同,但身份、职责本质相近。上海某会社在上海存有大量财产,承认境外监督委员身份并提供相应司法协助,具备现实必要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6.html
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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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七十三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6.html
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 03 协外认 1 号民事裁定(202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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