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周某非法经营案 – 以 “现货延期交易” 为名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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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非法经营案

以 "现货延期交易" 为名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信息

2023-03-1-169-012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2.26 /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 2287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非法经营罪;"现货延期交易";黄金期货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提供黄金 "现货延期交易" 为名,未经批准在国内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及其衍生产品交易,投资人采取买空、卖空以及对冲黄金合约等交易手段,利用境外黄金市场价格波动获取投机利益,不关注最终能否真正取得黄金所有权。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1 年 5 月,被告人周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海市奉贤区以香港某投资公司在内地的代理公司名义,与施某玲、陆某兵等人签订客户协议书。施某玲、陆某兵等人在某投资公司开户并陆续投入 400 余万元,在某投资公司提供的 MT4 平台上,采取集中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进行黄金期货交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作出(2015)奉刑初字第 87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周某以其所从事的是黄金 "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黄金期货交易等为由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作出(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 2287 号刑事裁定:驳回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周某从事的业务是否为黄金期货交易。证人施某玲、陆某兵、袁某逸等人的证言证明,投资人在某投资公司提供的 MT4 平台上,采用 T+0 交易形式,可以做多、做空,进行全天 24 小时双向交易,交易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时系统会强制平仓。由此可见,所谓的黄金 "现货延期交易",实质上属于变相黄金期货交易。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5 条

一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第 875 号刑事判决(2015 年 11 月 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20.html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 2287 号刑事裁定(2016 年 2 月 2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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