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强、黄某荣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生产、经营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的定性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对非法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定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人明知所制造、贩卖的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并且制造、贩卖的目的是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为治疗所用的药品。(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去向明确,即毒品市场或者吸食毒品群体。(3)获得了远远超出正常药品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
- 行为人在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时,应在三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吴某强还安排吴某源找个体印刷厂印刷了 “天某牌” 盐酸曲马多包装盒及说明书。陈某金按照吴某强的指示,多次将加工好的盐酸曲马多药片及包装盒、说明书运送至潮州市潮安区潮汕公路等处交给汪某(另案处理)等人转卖。经查,2010 年年底至 2011 年 9 月间,吴某强共卖给汪某盐酸曲马多 65 件,汪某通过物流公司将盐酸曲马多等药品转至河北省石家庄市等地销售,公安机关在涉案的医疗器械经营部提取到部分违法销售的 “天某牌” 盐酸曲马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17.html
2011 年 9 月 15 日,公安机关查处了吴某强等人的加工场,现场扣押盐酸曲马多药片 115.3 千克、生产盐酸曲马多的原料 1280.25 千克及加工设备等。至查处为止,吴某强等人生产和销售盐酸曲马多药片等假药,获取违法收入人民币 5075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17.html
裁判理由
被告人吴某强、黄某荣共同出资生产假药,其中,被告人吴某强负责购买生产设备和联系销售,被告人黄某荣负责组织生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源受被告人吴某强和黄某荣的雇佣和指挥参与制售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金帮助运输材料和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17.html
关联索引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潮中法刑二初字第 1 号刑事判决(2014 年 4 月 2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1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