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 未经许可从事长途客运经营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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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 未经许可从事长途客运经营的行为定性

案例信息

2023-03-1-169-003 / 刑事 / 非法经营罪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2.07.12 /(2022)赣 0983 刑初 255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非法经营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客运经营许可

裁判要旨

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依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获得经营许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长途大巴客运经营的行为,属于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自 2012 年 3 月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买了赣 CKXXXX 七座面包车、赣 CQXXXX 七座面包车、赣 C4PXXX 十五座中型客车,独自一人从事高安市太阳镇与深圳市龙华区之间的客运业务经营。从 2017 年 1 月至 2021 年 4 月,被告人黄某某累计往返 300 余次,共收取乘客车费约 40 万元,非法获利约 30000 元。2021 年 6 月 30 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作出(2022)赣 0983 刑初 255 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32.html

二、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32.html

三、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 P30 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32.html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客运业务,严重扰乱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和客运班线的经营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一审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5 条第 4 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32.html

一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2)赣 0983 刑初 255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7 月 1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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