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骏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信息
案由:刑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1.html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1.html
裁判日期:2019.11.14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1.html
文书号:(2019)川 01 刑终 886 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1.html
审级: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1.html
关键词
裁判要旨
第一,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本质,是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执行特定操作,在非法侵入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并未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者数据,而是通过控制计算机实施特定的操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1.html
第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1.html
前罪的核心在于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控制计算机实施特定的操作,而后者的关键在于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41.html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何某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蒋某阳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魏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鲍某鑫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被告人梁某胜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七、将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91 刑初 175 号刑事判决第七项;
二、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91 刑初 175 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
三、上诉人何某骏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四、上诉人蒋某阳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五、原审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原审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七、原审被告人鲍某鑫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八、原审被告人梁某胜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裁判理由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6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 号)第 1 条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01 刑终 886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1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