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曾某飞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恢复性司法实践 + 社会化综合治理” 裁判执行机制的适用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340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阅读模式

曾某飞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恢复性司法实践 + 社会化综合治理” 裁判执行机制的适用

案例信息

2023-11-1-343-003 / 刑事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0.01.17 /(2020)黔 0502 刑初第 27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综合化治理

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其行为已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为人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探索创新 “恢复性司法实践 + 社会化综合治理” 的裁判执行机制,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 16 日 22 时许,被告人曾某飞、吴某红、吴某伟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赤水河流域,使用电击方式捕捞该水域野生鱼类,三人捕完鱼准备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曾某飞、吴某红、吴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涉七星关区赤水河段系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属于天然河流。为更好地养护水生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赤水河流域实施全面禁渔,禁渔期为 2017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为期 10 年,流域内均有全面禁渔,严禁捕捞等宣传标语。案发后,曾某飞、吴某红、吴某伟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农业农村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达成增殖放流生态补偿协议,愿就此进行登报道歉和修复生态损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此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当庭缴纳生态补偿金 3000 元,共计缴纳生态补偿金共计 9000 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同时支付公告费用,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此代为登报道歉。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作出(2020)黔 0502 刑初 2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曾某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4.html

二、吴某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4.html

三、吴某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4.html

四、限曾某飞、吴某红、吴某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国家因恢复受损水产品资源所需费用共计 9000 元(已履行完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4.html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曾某飞、吴某红、吴某伟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且因其行为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遭受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赔偿。鉴于曾某飞、吴某红、吴某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系坦白,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可对其从宽判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均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0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79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及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79 条第 1 款第八项、第十一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4.html

一审: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 0502 刑初第 27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0 年 1 月 1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4.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608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