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重庆某果业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无性繁殖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确定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706
文章
0
粉丝
民事评论1阅读模式

重庆某果业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的无性繁殖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确定

案例信息

2023-13-2-161-011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1.11 /(2022)最高法知民终 782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标准样品;无性繁殖;繁殖材料;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

对于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果树作物,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时审批机关并未保存其标准样品的,品种权授权审查过程中作为授权机关现场考察对象的母树,以及该母树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所得的其他个体,均可以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重庆某果业公司诉称:重庆某果业公司系品种权号为 CNA20130475.*、名称为 “中柑所 5 号” 的柑橘植物新品种的利害关系人。重庆某农业公司侵害 “中柑所 5 号” 植物新品种权。故请求判令重庆某农业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苗木;二、赔偿重庆某果业公司经济损失 20 万元;三、承担重庆某果业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 万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重庆某农业公司辩称:涉案检测报告中的 “中柑所 5 号” 对照样本来源不明,不能证明重庆某农业公司销售的 “金秋砂糖桔” 苗木与 “中柑所 5 号” 是同一品种。重庆某农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授权品种 “中柑所 5 号” 申请、审查阶段形成的《测试报告》和《农业植物品种 DUS 测试现场考察报告》显示,涉案品种的测试地点为 “重庆市某区某镇,中国某科学院柑桔研究所试验基地”,涉案检验报告所使用的对照样品均来源于涉案品种权审批中进行现场考察的考察场所,即中柑所的种植基地,重庆某果业公司对于采集取样过程进行了公证,采集人员出具了来源证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作出(2021)渝 05 民初 3309 号民事判决:一、重庆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 “中柑所 5 号” 品种权的桔苗;二、重庆某农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重庆某果业公司经济损失 40000 元;三、重庆某农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某果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0000 元;四、驳回重庆某果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某农业公司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涉案检测报告中的 “中柑所 5 号” 对照样本来源不明。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782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一般而言,用来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是以品种权人向品种权审批机关提交并保存的标准样品为准。未能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经检测授权品种不再符合授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终止。涉案品种授权后审批机关并未要求品种权的申请人提交标准样品,因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并未被审批机关保存,导致在侵权纠纷中无法通过调取审批机关保存的标准样品确定授权品种的性状特征。对于在此情况下确定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进而进行同一性认定,第一,从 “中柑所 5 号” 的品种权申请以及审查的事实分析,涉案授权品种在进行品种权申请以及授权的审查中,审批机关在申请人的资源圃对申请品种的种植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形成的《农业植物品种 DUS 测试现场考察报告》记载了申请授权以及进行现场考察的品种种植在重庆市某区的资源圃,因此,可以据此确定授权品种母树的所在种植地点。第二,涉案授权品种在申请时是以申请人种植在重庆市某区的资源圃的母树作为性状对比的样品,在进行现场考察后认定性状特征具有特异性,并得以授权。因此,资源圃中的母树属于确定涉案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的样品。第三,从 “中柑所 5 号” 的繁殖特性分析,“中柑所 5 号” 作为柑橘属植物品种,通常通过无性繁殖方式,如扦插、嫁接进行扩繁,生产繁殖出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繁殖材料,实现授权品种基因的复制和传递,其植株整体和枝条都可以成为繁殖材料,具有与授权审查时的母树相同的性状特征。中柑所资源圃中对母树的繁殖材料通过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其他个体,可以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而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考虑授权品种的上述情况,对于审批机关没有保存标准样品,以无性繁殖方式进行扩繁的果树作物而言,在品种权审查中现场考察指向的母树和通过母树的繁殖材料扩繁的其他个体,可以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

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28 条、第 72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28 条、第 73 条)
  2.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 05 民初 3309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13 日)
  3.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 782 号民事判决(2022 年 11 月 11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455.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645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