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与张某平、赵某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 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再审请求可以不受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案例信息
2024-16-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1.09 /(2023)皖民再 105 号 / 再审
关键词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再审请求;裁判主文;裁判理由;事实认定;实质性改变裁判结果
裁判要旨
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 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张某平、赵某英与丁某贵、丁某东、某投资公司、某工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丁某贵所欠张某平、赵某英借款本金 8765640 元及利(罚)息(分别以本金 220692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0.9035% 计算和以本金 655872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0.65% 计算),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前归还 200 万元,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每月 28 日前归还 100 万元,直至付清(先息后本的还款顺序计);二、丁某贵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前支付张某平、赵某英律师代理费 3 万元;三、丁某东、某投资公司、某工贸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款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逾期付款,张某平、赵某英可就全部余欠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无其他争议。该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其后,丁某贵等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平、赵某英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 年 4 月 7 日,法院作出(2021)皖 0225 执 836 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坐落于无为市无城镇旭东路某号不动产,并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实际查封了案涉不动产。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认为案涉不动产已归其四人所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致讼。
另查明,案涉不动产原系破产企业某化工建材公司所有,2009 年 10 月 20 日丁某某通过该院司法拍卖以 150 万元竞得。2021 年 12 月 28 日,某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评估案涉不动产总价值为人民币 4354551 元。2022 年 3 月 22 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查询结果反馈》,载明:“案涉房屋于 1996 年 5 月 27 日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 2216.19 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证号为无国用(96)字第 070 号。1997 年 12 月 5 日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登记面积 649.63 平方米,证号为房发字第 4537 号…… 该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历史久远,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在解除抵押和查封登记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核实原登记信息与现状是否一致,同步提交不动产测绘成果;因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需要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方可满足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
还查明,2016 年 12 月 23 日,丁某某与周永寿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某投资公司的 60% 股权作价 1254 万元转让给周某寿,周某寿在办理变更登记 20 天内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2017 年 1 月 9 日,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周某寿未能按约支付股权转让对价。2017 年 11 月 16 日,周某寿将其持有的上述股权转让给案外人陈某平。
诉争房产拍卖时间为 2009 年 10 月 20 日,拍卖公司为某公司,成交价格为 150 万元,佣金比例为 5%,竞买人为丁某东。2009 年 11 月 10 日,一审法院作出(2007)无民破字第 507-5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拍卖成功。根据某公司的银行账户显示:2009 年 10 月 19 日,该公司账号为 499131528378091001 的中国银行账户合计收到六笔转账汇款,其中三笔金额均为 30 万元。2009 年 10 月 27 日,该账号合计收到两笔转账汇款,一笔为 90 万元、一笔为 37.5 万元。根据丁某霞和丁某贵的银行账户转账凭证显示,丁某贵尾号为 9339 的某银行账户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向某公司的上述某银行账户转账汇款 90 万元,丁某霞尾号为 0412 的某银行账户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向某公司的上述某银行账户转账汇款 30 万元,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向某公司的上述某银行账户转账汇款 37.5 万元。2010 年 3 月 26 日,丁某斌从某某农商行取得 30 万元借款,当日即将该借款分七次全额取出。2010 年 10 月 20 日、2011 年 1 月 28 日,陈某平尾号为 8714 的某银行账户分别向丁某某转账汇款 30 万元、61.542 万元。丁某霞、丁某斌、丁某琴、丁某贵、丁某东系兄弟姐妹关系,丁某霞与蒋某友系夫妻关系,丁某琴与陈某华系夫妻关系。丁某贵作证称其就诉争房产的拍卖出资 90 万元,后因经营资金短缺将该 90 万元对应的份额转让给了陈某平。丁某东、陈某平、丁某斌三人二审中称:陈某平受让了该份额后,在家族内部,即丁某东、陈某平、丁某斌三人之间予以了平均分配,各持有 20% 份额,其中丁某斌通过借款方式向其支付了 30 万元对价。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 日作出(2022)皖 0225 民初 2802 号民事判决:驳回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诉讼请求。宣判后,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22)皖 02 民终 3248 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平、赵某英对二审 “法院认为” 部分认定 “诉争被查封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丁某贵、蒋某友,各持有 60%、40% 份额” 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作出(2023)皖民再 105 号民事判决,对上述认定的事实不当,予以纠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张某平、赵某英对本案二审判决的判项主文部分并无异议,仅是对该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 “诉争被查封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丁某贵、蒋某友,各持有 60%、40% 份额” 的事实持有异议。该事实认定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张某平、赵某英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被查封房产的处置及受偿比例,属案件基本事实。二审对该基本事实的认定,实质上已改变了一审判决结果。故,张某平、赵某英再审请求虽非针对本案二审判决主文提出,但鉴于上述事实的认定对张某平、赵某英享有的债权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存在实质性影响,以及本案已属执行异议之诉,张某平、赵某英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法院有必要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通过再审作出评判,对此,分析认定如下:案涉房产系丁某东通过司法拍卖程序竞得,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07)无民破字第 507-5 号民事裁定书已对丁某东作为案涉房产竞买人身份、其已竞买成功以及其已支付竞买款项等予以确认,丁某东系案涉房产唯一竞买人和法律意义上规定的权利人。虽二审查明案涉竞买款项系通过丁某贵、丁某霞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但不能据此认定丁某贵、丁某霞(或蒋某友)当然系案涉房产的共同竞买人和权利人。至于丁某某与丁某东、丁某斌(或蒋某友)等之间就案涉房产存在何种关系,均系其内部约定,并不能当然以此为由阻却对案涉房产全部份额的执行。故,二审判决结果虽无不当,但二审判决认定丁某贵、蒋某友对案涉房产各持有 60%、40% 份额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8 条
一审: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2)皖 0225 民初 2802 号民事判决(2022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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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再 105 号民事判决(2023 年 11 月 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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