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福建省某公司诉珠海市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酌定违约损失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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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公司诉珠海市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酌定违约损失的考量因素

案例信息

2023-13-2-146-004 / 民事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2020)最高法知民终 1319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合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违约损失;履行利益;诚信义务;行业交易习惯

裁判要旨

在确定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违约经济损失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即使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缔约费用、履行费用等实际损失数额,但是其实际损失客观存在的,也应当将其作为酌定数额考虑的因素。第二,在履行合同时的诚实信用义务状况。违约方不应从自己的过错违约行为中获益。第三,行业交易习惯。可以参考同类技术、可比期限的合同许可费数额。第四,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福建省某公司诉称:2012 年 9 月至 2016 年期间,珠海市某公司在其发布的 111 个版本的 Office 办公软件中,使用了包含福建省某公司的 “Office 文档格式转 PDF 文档格式” 技术,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约定。故诉请判令珠海市某公司构成违约、赔偿损失。
珠海市某公司辩称:上述软件版本主要为测试版本,依照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均负有向对方提供代码以便对方进行测试的义务,因此基于双方合作开发之目的,珠海市某公司从福建省某公司处取得涉案技术并将其应用于 WPS 软件中进行测试,并无不当。珠海市某公司 2013 年 5 月 1 日前发布含有涉案技术的 Office 办公软件,不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 年 11 月 9 日,福建省某公司与珠海市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协议签署后,双方共同合作开发 Office 文档格式到 PDF 文档格式的转换技术,福建省某公司根据珠海市某公司反馈的问题,将修复完善后的开发成果更新版本发送给珠海市某公司。2014 年 4 月 28 日,福建省某公司电子邮件确认同意:在商务合作问题协商期间同意临时许可对方在其产品中使用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2014 年 8 月至 10 月期间,双方就涉案合同约定的商务合作意向草拟协议并展开协商,但是直到起诉前未能就商务合作达成一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作出(2017)京 73 民初 317 号判决:涉案合同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终止;珠海市某公司向福建省某公司赔偿损失 30 万元。福建省某公司、珠海市某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 1319 号民事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 “赔偿经济损失 150 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珠海市某公司在 2013 年 5 月 1 日后使用涉案技术符合双方 2014 年 4 月 28 日补充签订的临时许可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但在 2013 年 5 月 1 日前使用涉案技术的行为构成违约。首先,双方一致同意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至涉案合同约定的商务协议条款实施之前,相互临时授权对方使用约定技术。到 2016 年 6 月 2 日福建省某公司以律师函的方式撤销该临时授权时为止,福建省某公司授权珠海市某公司在其发布的 Office 办公软件中使用涉案技术,并获得交叉授权的对价。因此,珠海市某公司在此阶段使用涉案技术符合双方补充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其次,根据涉案合同内容可知,双方合同目的是进行商业利用,并协商合作模式、利益分配等问题,因此在达成商务合作协议前,不允许任何一方未经同意进行有损未来商务合作的技术使用。“测试” 的目的要求测试版本总体上不会替代正式版本。大范围测试软件版本超出涉案合同框架下的合理需要,构成违约。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合同目的可以认定涉案软件存在被无限制获取和使用的情形,珠海市某公司相关使用涉案技术的行为超出约定 “测试” 的必要限度,构成违约行为。
由前述分析可以认定,2012 年 9 月 28 日至 2013 年 5 月 1 日期间,珠海市某公司对外发布涉案办公软件的行为构成违约。福建省某公司因珠海市某公司违约行为产生了经济损失。确定福建省某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考量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履行利益损失。本案中,福建省某公司没有举证来证明缔约费用、履行费用等实际损失,双方也没有就损失的赔偿达成补充协议。在确定福建省某公司的经济损失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第一,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尽管福建省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缔约费用、履行费用等实际损失数额,但是其实际损失客观存在,应当作为酌定数额考虑的因素之一。第二,在履行合同时对于诚实信用义务的履行状况。珠海市某公司履行合同具有过错,并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益。第三,行业交易习惯。涉案合同系商事双务合同,可以参考同类技术、期限的合同许可费数额予以综合衡量。第四,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第五,对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损失进行赔偿以恢复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基于合同整体条款、违约民事责任的救济目的,结合违约行为涉及具体涉案软件超出约定的测试和发布范围、软件的性质及其对应的受众、发布的时间间隔、软件提供方式以及网帖发布、互动的实际情况,估量珠海市某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的范围及其因过错行为获益的涉案技术因素,并综合考虑守约方具有实际损失的事实、过错衡量、行业交易习惯等因素,酌定珠海市某公司违约行为给福建省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 150 万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 条、第 509 条、第 583 条、第 584 条、第 186 条(本案适用的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 条、第 60 条、第 112 条、第 113 条、第 122 条)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 73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4 月 22 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1319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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