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保险合同隐性免责条款的认定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保险合同属最大诚信合同,订立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订立合同时如实披露保险标的相关情况,便于保险人客观评估风险、确定承保与费率方案;保险人负有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费率均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专业技术性强、普通投保人难以读懂,保险人必须对合同核心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作出完整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提示说明义务,将产生合同解除、相关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 人身险普遍设置等待期,即合同生效后一段期限内即便确诊重疾,保险人无需赔付。等待期规则用于防范带病投保、恶意投保等逆选择风险,契合保险行业惯例,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需针对等待期履行特殊明确说明义务。
- 保险条款中 “初次发生” 的定义与释义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人体疾病演化复杂,单一身体异常症状无法直接等同于重疾;各类疾病临床症状存在重合,未最终确诊前不能仅凭相似体征推定罹患重疾。重疾认定具备极强医学专业性,仅依靠生活经验推理不足以作为裁判依据;保险机构作为专业一方,应当承担更高标准的举证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郝某丙投保涉案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单,生效时间 2018 年 1 月 23 日零时,险种为爱相随重疾轻症保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4.html
案涉核心条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4.html
- 等待期 90 天,等待期内确诊约定重疾不予赔付,等待期届满后发生保险事故按保额赔付,等待期截止 2018 年 4 月 22 日 24 时;
- 重疾保险金条款: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合同约定重疾,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释义 7.5 “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疾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包含重疾相关症状、体征;该释义使用普通字体,无加粗、高亮等显著提示标识。
2018 年 4 月 10 日,郝某丙血常规、腮腺下颌彩超检查,初步诊断腮腺炎、颈部淋巴结炎;4 月 17 至 19 日复查超声,提示腹腔多发肿大淋巴结、腹腔积液;4 月 22 日(等待期届满当日)前往血液科就诊,医嘱尽快活检;4 月 25 日至 5 月 8 日住院,确诊血管免疫母细胞 T 细胞淋巴瘤;5 月 15 日至 6 月 22 日住院,确诊非霍奇金淋巴瘤 Ⅳ 期;2018 年 7 月 9 日郝某丙病故。保险公司认可非霍奇金淋巴瘤属于条款约定恶性肿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4.html
2018 年 7 月 26 日原告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现疾病体征为由拒赔。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4.html
裁判理由
一、条款 7.5 关于 “初次发生” 的释义属于隐性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法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4.html
普通自然人无法对 “初次发生” 形成统一、无歧义的通常理解;该释义为兜底概括表述,未明确界定何种症状、体征可直接关联重疾,允许保险人依据早期轻微身体异常追溯拒赔,实质免除保险人赔付责任,属于隐性免责格式条款。条款仅使用常规字体,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就该释义向投保人作出提示与明确说明,该释义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4.html
二、被保险人确诊重疾时间在等待期届满后,符合赔付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4.html
郝某丙等待期内就诊仅查出淋巴结肿大等模糊异常,医疗机构未确诊案涉恶性肿瘤;完整确诊非霍奇金淋巴瘤的时间在等待期 90 天届满之后,不存在等待期内确诊重疾情形,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4.html
三、保险金作为遗产均等分配
案涉保单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按照郝某丙遗产处理,四名法定继承人均享有平等继承权,各方同意平均分割 40 万元保险金,法院予以确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本案适用 1985 年《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本案适用 2017 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2 民初 5978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4 月 25 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民终 7960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9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