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纠纷案 —— 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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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纠纷案 —— 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信息

2024-07-7-001-002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2020)沪 02 民终 8592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老年人、养老院、共同侵权、第三人、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因此导致入住老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养老机构及其经营者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潘某某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某养老院与某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某日凌晨,护理员至潘某某的房间巡视时发现异常,遂将老人送至医院急诊,并通知家属。经诊断,潘某某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无果去世。经查,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的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
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等起诉,请求某养老院和某浴室的投资人袁某某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作出(2019)沪 0110 民初 16770 号民事判决:某养老院、袁某某共同赔偿王某等医疗费 12573.75 元、护理费 950 元、丧葬费 42792 元、死亡赔偿金 34017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律师费 8000 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履行时,应扣除某养老院已支付的 13523.75 元)。某养老院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作出(2020)沪 02 民终 8592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养老院作为养老机构,应对潘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某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的窗户较近,某养老院作为某浴室的出租人,未预见其危险性,也未要求某浴室进行必要整改,最终导致一氧化碳经由排气管进入潘某某房间导致其中毒入院,存在明显过失。某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渗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间。综上,某养老院、某浴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168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6 条、第 8 条)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10 民初 16770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5 月 26 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2 民终 8592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0 月 2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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