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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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案

——“套代购” 走私犯罪的定罪与处罚

案例信息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2023-06-1-085-002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审理法院(二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 年 5 月 14 日
二审案号 (2021)琼刑终 39 号
审理程序 二审

关键词

刑事;走私普通货物罪;套代购;偷逃税款;离岛免税;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

海南岛境内的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人通过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与额度,套购岛内免税商品,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鉴于 “套代购” 走私是海南自贸港建设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量刑时应充分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重点结合行为人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一)李某恒的走私行为

  1. 2017 年,被告人李某恒在海口美兰机场海关担任协管员期间,利用职务身份找旅客借用身份信息及机票,为他人购买免税品后,通过亲朋好友离岛寄回或利用机场通行证从员工通道带出岛,谋取非法利益。2018 年 4 月,该行为被海关发现后李某恒被辞退;
  2. 2019 年起,李某恒转而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牟利;2019 年国庆后,李某恒成为王某某等人的 “买手”,组织代购人员利用离岛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品转卖,赚取 50-100 元 / 人的代购费。其寻找 “人头” 的方式包括:机场免税店现场借票、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联系自由职业拉客人员、导游及专门水客头;
  3. 2020 年 3 月起,李某恒与李某贤合作,在美兰机场利用出岛旅客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商品,买好后未实际登机离岛,而是趁安检人员换班或通过 VIP 通道溜出岛倒卖。

(二)李某贤的走私行为

2020 年 3 月,被告人李某贤开始协助李某恒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免税货款;后续李某贤通过结识韩国代购,自行利用他人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商品转卖,赚取差价。

(三)涉案数额及补缴情况

  1. 经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核查:李某恒套购免税商品价值共计 12207045.21 元,涉嫌偷逃税款 2106248.86 元;李某贤参与套购免税商品 1991 件,价值 1060474.27 元,涉嫌偷逃税款 221008.45 元;
  2. 2021 年 3 月 22 日,李某贤家属代为补缴税款 51108.87 元;2021 年 5 月 8 日,李某恒家属代为补缴税款 21869.13 元。

二、裁判结果

(一)一审判决(2020 年 12 月 30 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 01 刑初 132 号)

  1. 被告人李某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
  2. 被告人李某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二审判决(2021 年 5 月 14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刑终 39 号)

  1. 被告人李某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2. 被告人李某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恒、李某贤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结合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评判:
  1. 定罪依据: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李某恒、李某贤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资格与额度套购免税品,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税款数额巨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构成要件;
  2. 共同犯罪认定:李某恒与李某贤在套购免税品的部分行为中存在意思联络、分工协作(李某恒组织 “人头”、统筹安排,李某贤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购买),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恒起组织、主导作用,系主犯;李某贤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
  3. 量刑情节考量
    • 李某恒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补缴部分税款,体现悔罪态度,二审法院酌情调整刑期及罚金;
    • 李某贤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补缴部分税款,依法可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并降低罚金数额;
  4. 新类型案件的处罚原则:本案系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的 “套代购” 新类型走私案件,法院在量刑时兼顾了打击走私犯罪、维护海关监管秩序的需要,同时充分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补缴税款等情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后续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

二、裁判文书

  1. 一审: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 01 刑初 132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12 月 30 日);
  2. 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刑终 39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5 月 14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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