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
海事请求保全是针对海事案件特点设立的应急保全措施,与船舶流动性大、造价高昂、航行范围广等属性密切相关。扣押船舶是实现海事请求权的特殊保全手段,是当事人维权的重要途径,但不得被滥用。船舶被扣押后,会对航运、租约链条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审理此类案件应秉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原则,在征得海事请求人同意的前提下,准许船舶完成当期国内航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防范引发连环诉讼或仲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6.html
基本案情
申请人因船舶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可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其申请扣押涉案船舶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通过限制船舶处分、抵押等方式准许船舶继续营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被准许继续营运的船舶,一般仅限国内航线船舶完成本航次。本案中,“M/V” 轮还需驶往天津港卸货、前往秦皇岛港检验,且保全申请人已同意船舶继续营运。为减少各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损失,法院准许该轮完成国内剩余航次,并将船舶继续扣押于秦皇岛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6.html
诉前保全:青岛海事法院(2019)鲁 72 财保 108 号民事裁定、扣押船舶命令(2019 年 3 月 1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6.html
青岛海事法院(2019)鲁 72 财保 108 号之一民事裁定(2019 年 4 月 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6.html
青岛海事法院(2019)鲁 72 财保 108 号解除扣押船舶命令(2019 年 4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