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诉鹤岗市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鹤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判路径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4145
文章
0
粉丝
民事评论2阅读模式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诉鹤岗市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鹤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 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判路径

 

案例信息:2024-08-2-421-001、民事、申请破产清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5.27、(2022)黑破监 1 号、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裁判要旨
  1. 关于 “关联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认定问题。相关关联企业应当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当关联企业并非均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时,若关联企业整体达到破产界限,同时满足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情形,亦可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便于整体推进破产清算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 关于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认定问题。认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主要审查企业是否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与法人意志独立性。

    对于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从三方面判定:一是资产混同,各企业财产、负债难以区分,无法界定可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二是财务混同,关联企业名义独立核算,资金结算实际受控制企业支配,会计凭证、财务账簿混用,界限模糊;三是经营场所混同,多家关联企业共用经营场地。

对于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从四方面判定:一是主营业务混同,关联企业经营范围相同、相近或处于上下游产业链;二是交叉融资、担保普遍,存在集团或成员企业借款、互相担保,借款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等情形;三是人员混同,高管、普通员工交叉任职现象突出;四是经营决策不独立,被控制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丧失自主决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综上,关联企业同时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与法人意志独立性的,可认定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1. 关于 “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认定问题。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的审查标准: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在财务、资产混同、款项交易性质不明、借款实际使用主体无法查实的情况下,综合判定拆分财产、厘清债权债务的难度与成本。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审查标准:从整体公平角度审查,关联企业资产整合处置可扩大破产财产规模;实质合并破产旨在实现整体实质公平,规避利用法人独立地位造成的不公,实现资产 “1+1>2” 的效果,同时降低财产区分成本。
案例详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鹤岗分行)主张:鹤岗市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家电公司)、鹤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鹤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为经营范围不同、无业务往来的独立法人,仅属于普通关联企业。一审法院认定三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地址、财务、资产均存在混同,但未列明充分事实依据,不足以认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不应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被申请人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辩称:某家电公司能够支配某科技公司、某商贸公司的财务及经营决策。某家电公司、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孟某某,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孟某某亲属,实际控制人亦为孟某某,三公司属于关联企业。三公司共用经营场所;某商贸公司无独立财务账套,与某家电公司共用账套及财务人员;某家电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资金往来频繁、金额巨大,足以证实三公司资产、财务、经营场所严重混同,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某家电公司、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孟某某,二人在两家公司持股比例均为 90%;案外人孟某甲曾担任某科技公司投资人、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及高管。某家电公司主营家用电器销售、日用杂货批发;某科技公司主营酱油、食醋等制品制造;某商贸公司主营家用电器批发零售。某家电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经营场所位于鹤岗市同一处房产,房产所有权归某科技公司。某商贸公司无独立账套,与某家电公司共用一套财务账套;三公司记账凭证、明细账、银行业务单据中均出现案外人史某某签名。
资金及担保往来情况:某科技公司向鹤岗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 1700 万元,款项由某家电公司入账;某商贸公司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 800 万元,款项由某家电公司入账;某商贸公司向鹤岗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 998 万元,由某科技公司以自有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款项由某家电公司入账;某科技公司向某银行鹤岗分行借款 1952.5 万元,由某家电公司以自有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案外人张某、王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合计借款 700 万元,由某科技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款项均由某家电公司入账。
黑龙江某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出具《破产清算案件审计初步查看情况及意见》(以下简称《审计意见》)。该意见载明:受管理人委托对三家公司开展财务专项审计,经查,三家公司名义上为独立法人,实际以某家电公司为核心整体运营,经营地址、实物资产、工作人员全部混用;固定资产无明晰账册,资产归属、入账原值、累计折旧等无法核实,不能与账目数据核对;部分归属某商贸公司的业务,在某家电公司、某科技公司账务中处理,因无独立账套导致财务收支配比失衡、账务合并处理;三家公司资金交叉往来、互相担保抵押情形大量存在,贷款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分离,资金混用现象突出。三家公司债权债务、实物资产高度重叠,收支界限模糊,相互担保形成的债权债务无法厘清。审计及现场核查期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时间溯源,但企业人员大量离职,无知情、经办及负责人员,业务脉络、债权债务均无法查实,三家公司财务、资产混同,不具备区分条件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作出(2021)黑 04 破 1 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某银行鹤岗分行不服,以三家公司法人人格未达到高度混同、不应合并破产为由申请复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作出(2022)黑破监 1 号民事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尊重法人独立人格,原则上对关联企业单独审查破产原因、适用单个破产程序。当关联企业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结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三家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二是三家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是否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三是区分三家公司财产是否成本过高;四是实质合并破产是否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关于破产原因。某家电公司等三公司因负债被多家债权人起诉,相关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查封某家电公司、某科技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某商贸公司无不动产,三家公司银行账户均无余额。2019 年,三家公司均以经营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分别向执行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执行法院先后裁定中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并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分别裁定受理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据此,三家公司均已具备法定破产原因,且各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关于关联企业及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三家公司形式上为独立法人,实质属于关联企业,且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一是人事混同,三家公司由孟某某实际控制,孟某某同时担任某家电公司、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三家公司工作人员、财务人员交叉混用。二是经营场所与业务混同,三家公司共用经营场地;某家电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经营范围重合,与某科技公司形成上下游产业链;三家公司均认可经营决策受某家电公司支配,结合审计结论,三家公司整体运营,被控制企业丧失独立经营意志。三是财务与资产混同,三家公司互相担保、资金混用,多笔贷款由非借款主体实际入账使用;某商贸公司无独立账套,依附某家电公司开展财务核算;企业间大额资金往来缺乏真实交易凭证佐证,债权债务真实性、金额均无法确认。综合人事、经营、财务全维度事实,三家公司持续高度混同,彻底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与法人意志独立性,应当认定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关于区分财产成本。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三家公司资产、债权债务高度重叠,账务收支混乱,资金、担保关系错综复杂;加之企业人员流失,关键事实无人佐证,投入大量成本仍无法厘清资产、债权债务归属,足以认定区分三家公司财产成本过高,拆分清算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关于是否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三家公司均已具备破产原因,加之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难以区分,单独清算不具备实操条件。若分开清算,会因企业间不当关联关系造成部分债权人受偿比例畸高、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违背公平原则。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可抵销关联企业内部债权债务,缩短清算周期、降低处置成本,整合全部资产统一分配,能够从整体上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32 条、第 33 条

一审: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 04 破 1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10 月 28 日)

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破监 1 号民事裁定(2022 年 5 月 27 日)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698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