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家居用品公司诉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一、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某国际家居用品公司享有的名称为 “书桌 (B2601)”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50.html
二、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某国际家居用品公司经济损失 20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50.html
三、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某国际家居用品公司合理费用 4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50.html
四、驳回某国际家居用品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50.html
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作出(2020)沪民终 462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服,以其并非侵权产品制造者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5979 号民事裁定,驳回上海某家具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50.html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 LAB 标识未获得注册,但上海某家具公司和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 LAB 商标的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上海某家具公司和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生产制造。结合上海某家具公司主办的 LAB 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中的宣传内容,上海某家具公司和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系以其行为对外宣示其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无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系上海某家具公司和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向东莞某供应链公司采购,上海某家具公司和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均应对外承担制造者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50.html
关联索引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终 462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2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50.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5979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10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5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