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岳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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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是否为实现所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是判断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内容中有关技术特征具有限定作用的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9.html
实用新型专利中,功能性特征有关实施例中非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技术特征,如系实现所称功能、效果所不可缺少,仍构成对该功能性特征保护范围的限定。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专利类型定位,并不足以成为排除实现所称功能、效果不可缺少的实施例中非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技术特征限定作用的充分理由。否则,反而会形成含有功能性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于具有相同权利要求的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窘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9.html
本案中,“显影层” 属于功能性特征。涉案专利说明书给出四个具体实施例,并记载了涉案专利书写纸板的制作方法,详细说明了显影层的原料、配比等。上述说明书的内容是实现显影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胡某未予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上述说明书所述 “显影层” 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相同的技术特征,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9.html
关联索引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411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0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4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