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 一揽子出清 36 户 “僵尸企业”
案例信息
2023-08-2-421-001、民事、申请破产清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12.30、(2019)粤破 1 号、破产
关键词
民事、破产清算、僵尸企业、出清
裁判要旨
- 谨慎识别 “僵尸企业”。国家在实施产业升级过程中,一些科技含量低下、能源消耗过大、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市场需求,本应依法退出市场。但由于企业开办人怠于清算注销企业,或者因历史遗留原因,部分企业成为既不经营也未注销,或是处于半停业状态且长期亏损的 “僵尸企业”。
- 运用破产手段实现 “僵尸企业” 一揽子出清。“僵尸企业” 占用资金、土地、房屋及人力资源,却无法创造社会财富,国家已将 “僵尸企业” 出清作为落实市场主体退出政策的重点。本案通过破产程序追收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破产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依托 “府院联动” 机制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完成职工妥善安置,职工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超 20%,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案一揽子完成 36 户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注销,推动批量 “僵尸企业” 有序退出市场,盘活闲置土地、设备、人力等资源,实现市场资源重新配置,助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医药总公司成立于 1985 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药物、药材批发业务。企业经营鼎盛时期在职职工达五六百人。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推进、医药行业经营牌照放开,公司业务大幅萎缩,主营业务基本陷入停滞。其下属数十家分公司、子公司也相继停业、经营受阻,全部沦为 “僵尸企业”。该公司累计拖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共计 3200 余万元。
因广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主体申请执行某医药总公司相关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经查,某医药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批复同意,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该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破产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清理国有 “僵尸企业” 的典型案件,涉案财产关系、股权关系复杂,具备示范意义,依法裁定提审本案。
管理人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接管企业,组织开展债权申报、资产核查工作,多次对接国土、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房产处置、职工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通过阿里、京东平台开展资产询价,采用公开透明的司法网络拍卖方式处置资产,降低财产处置成本,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同时对企业所持医药牌照、股权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在提升破产财产价值的基础上,保障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本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该医药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依照方案,已全额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及税收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20.36%,全体普通债权人的财产分配工作均已完成。2020 年 12 月 25 日,该医药总公司管理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报告,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19)粤破 1 号民事裁定,终结某医药总公司破产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清理国有 “僵尸企业” 的典型案件,涉案财产关系、股权关系错综复杂,具有代表性。结合某医药总公司负债情况、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管理人资产清查结果,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具备重整、和解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现该公司破产财产已完成最终分配,管理人提请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4.html
提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辖 251 号民事裁定(2018 年 12 月 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4.html
破产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破 1 号民事裁定(2020 年 12 月 3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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