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某考试培训学校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商标先用权抗辩的认定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4189
文章
0
粉丝
民事评论1阅读模式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海淀区某考试培训学校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商标先用权抗辩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59、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12.31、(2015)京知民终字第 588 号、二审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及侵权、商标专用权、先用权、先用权抗辩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案件中成立先用权抗辩,需同时满足四项法定要件:一是存在在先使用行为,他人于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实际使用该商标;二是在先使用时间具有优先性,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早于商标注册人自身对该商标的使用行为;三是在先使用形成一定影响,在先使用的商标经长期运营积累具备相应市场知名度;四是使用范围具有限定性,被诉侵权行为仅在原有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内持续使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某教育公司)诉称:2003 年 4 月 7 日,贵阳市云岩区某英语培训学校(下称贵阳某学校)在第 41 类学校教育、教学、培训等服务项目上注册第 198595X 号 “启航学校 Qihang School” 商标(下称启航学校商标)。2013 年 4 月 1 日,贵阳某学校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本公司使用。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某考试培训学校(下称某考试培训学校)主营考研培训,被告北京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发展公司)负责全国加盟招商。两被告在合作运营官网、宣传册、名片、教辅教材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 SAILING 启航图文标识,以及 “启航教育”“启航考研”“启航网校”“启航名师” 等文字;某考试培训学校以 “北京某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启航学校”“启航教育集团” 名义斩获多项行业荣誉。两被告上述使用行为侵害本公司独占享有的启航学校商标专用权,诉请法院判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1. 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教育培训业务中使用启航图文标识及 “启航” 文字;
  2. 某考试培训学校经营中完整使用企业全称,不得简化使用字号简称;
  3. 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300 万元、公证取证费 15000 元。
某考试培训学校、某科技发展公司共同答辩:某考试培训学校 1998 年设立,某科技发展公司 2003 年成立,设立时间均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日;本校字号在商标注册前已覆盖全国、具备极高知名度。两被告长期在考研、公考培训领域使用自有字号,与贵阳某学校主营幼儿英语培训业务完全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告核心股东苏某曾系我方高管,离职后设立原告公司,并高价受让涉案商标,跨界投入考研培训,扰乱行业正常竞争秩序。我方在先登记、长期使用具备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不存在商标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启航学校商标注册人贵阳某学校,核定第 41 类教育、培训等服务,初始有效期 2003 年 4 月 7 日至 2013 年 4 月 6 日,后续完成续展,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2013 年 4 月 1 日,贵阳某学校与北京某教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原告在四六级、考研、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独占使用涉案商标;原告享有转许可、以自身名义独立维权的权利,许可期限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3 年 8 月 1 日,双方许可合同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北京某教育公司主张:两被告为关联主体,明知自身图文标识、“启航” 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仍在相同第 41 类教育培训服务中持续使用;某科技发展公司对外加盟招商广泛使用 “启航” 文字,主观存在明显侵权恶意,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两被告抗辩,案涉图文标识系委托设计公司创作、字体采用启功书法字体,属于合法自有设计成果;官网栏目标注 “启航” 仅系简化使用企业字号,不构成商标侵权。
为佐证设立时间,两被告提交海淀区民政局 2014 年 10 月 24 日出具档案证明:某考试培训学校 1998 年 1 月 28 日获批设立,2 月 5 日提交设立申请,开办资金 10 万元,民办办学机构,主营考研短期面授辅导,审批通过日期 1998 年 2 月 11 日;北京某教育公司对该校 1998 年成立事实不持异议。两被告自认某科技发展公司系关联企业,运营品牌官网、负责考研培训加盟业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两被告补充说明:学校自设立起,全国大范围宣传推广自有字号,在涉案商标注册前已形成极高行业知名度,出版教辅书籍均标注 “北京某考试培训学校” 作为官方简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 年 12 月 20 日作出(2014)海民(知)初字第 27796 号一审判决:一、两被告使用 “启航考研” 时须附加区分标识;二、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 万元、公证费 15000 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北京某教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作出(2015)京知民终字第 588 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观点:本案核心争议为两被告使用 “启航考研” 标识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先用权抗辩规定,需结合该条款立法宗旨、全部构成要件综合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我国商标制度以注册取得专用权为基础,但商标的核心价值来源于市场实际使用,唯有真实投入商业运营方可产生识别来源功能。未注册商标经长期合法使用积累稳定商誉,由此产生的民事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剥夺在先使用人合法经营形成的商誉。《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增设先用权抗辩规则,正是为平衡在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专门保护已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但未注册标识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成立先用权抗辩四项要件:一是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先使用系争商标;二是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早于商标注册人自身使用行为;三是在先使用的商标已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四是被诉侵权使用行为限定于原有业务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本案某考试培训学校、某科技发展公司使用 “启航考研” 的行为完全满足上述全部法定要件,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本案适用 2013 年 8 月 30 日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一审文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 27796 号民事判决(2014 年 12 月 20 日)

二审文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 588 号民事判决(2015 年 12 月 31 日)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703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