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江苏某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 诉前海事强制令中排除适用船舶留置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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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 诉前海事强制令中排除适用船舶留置权的认定

 

案例信息:2023-10-2-448-001、民事、申请海事强制令、南京海事法院、2023.02.02、(2023)苏 72 行保 1 号、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7.html

关键词:民事、申请海事强制令、留置权、合同僵局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7.html

船舶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约定先交付船舶再办理造船款结算,该约定实际排除了船舶留置权的适用,船舶建造方不得以造船款未付清为由留置船舶。建造方不按约交付船舶检验证书、不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导致船舶无法投入市场运营,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委托方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建造方交付证书、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符合《海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7.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0 年 5 月 23 日,江苏某某公司与连云港某某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加工合同》,约定由连云港某某公司以来料加工方式建造一艘 120.4 米自吸自卸砂船,完工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6 日。船舶建造期间,经双方协商,连云港某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3 日出具《船舶建造联系复函》,载明:“…… 请贵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 170 万元。我公司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于 2022 年 7 月 10 日前完成船舶下水,在 2022 年 8 月 10 日之前完成交船手续。最终按照双方所签订的船舶加工建造合同办理结算。” 江苏某某公司予以认可,并于 2022 年 7 月 4 日按约支付 170 万元。
2022 年 10 月 27 日,案涉船舶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关检验证书,此后连云港某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船舶。江苏某某公司遂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连云港某某公司交付船舶检验证书,并协助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请求人江苏某某公司主张,被请求人连云港某某公司未按约履行交船义务已构成违约,其所主张的未付款项不足以覆盖延期交船产生的费用;且对方并未实际占有船舶,不享有船舶留置权,无权留置船舶。交付船舶证书、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属于海事强制令受理范围,申请人已提供 630 万元保函,申请事项符合海事强制令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被请求人连云港某某公司辩称,协助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并非合同约定义务,亦不属于明确的海事请求,不办理登记不会对江苏某某公司造成现实损害,也不影响船舶正常经营。因江苏某某公司未付清全部船舶建造款,己方依法享有船舶留置权,请求法院驳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南京海事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作出(2023)苏 72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准许江苏某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连云港某某公司交付 “X008” 轮船舶检验证书,并协助办理该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裁定送达后,连云港某某公司不服,于 2023 年 1 月 29 日申请复议。南京海事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 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连云港某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7.html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案涉船舶建造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新的合意。连云港某某公司出具复函作出承诺,江苏某某公司接受并按约付款,双方在造船款项尚未结算完毕的情况下,明确约定先行完成船舶交付,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恪守履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7.html

关于交船手续的内容,依据船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新建船舶完成所有权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在我国水域航行、营运。因此,协助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是建造方的附随义务。连云港某某公司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致使江苏某某公司投入巨资建造的船舶无法正常航行与运营,已造成现实且紧迫的损害。江苏某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对方交付检验证书、协助办理所有权登记,于法有据。
连云港某某公司以造船款未结清为由主张行使船舶留置权,既不符合双方事前约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就船舶建造款产生的其他争议,可依据合同约定另行结算。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7.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7.html

一审:南京海事法院(2023)苏 72 行保 1 号民事裁定(2023 年 1 月 1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7.html

二审:南京海事法院(2023)苏 72 行保 1 号复议决定(2023 年 2 月 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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