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申请公司清算、例外情形、利害关系人、另行诉讼解决
《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公司清算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和发生公司解散事由。被申请人对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均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对异议另行诉讼解决。该条但书规定的 “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应理解为仅指被申请人就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8.html
基本案情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申请公司清算需同时满足两项要件,即申请人具备合法申请资格、公司已发生解散事由。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某公司已于 2011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具备解散事由。但申请强制清算还需符合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为公司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8.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七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8.html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清终第 1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2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8.html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7534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12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