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公共政策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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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公共政策的界定标准

 

案例信息:2024-10-2-463-001、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1.19、(2015)淄民特字第 1 号、一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9.html

关键词:民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共政策、界定标准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9.html

人民法院在处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时,应严格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审慎界定违反公共政策的标准,限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中国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以及危及中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9.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国际有限公司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淄博某棉麻有限公司签订三份《棉花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合同。申请人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向国际棉花协会提出仲裁申请。2014 年 7 月 18 日,国际棉花协会出具仲裁裁决书。申诉期内,被申请人向国际棉花协会提起申诉。2015 年 2 月 27 日,国际棉花协会针对被申请人申诉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当日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申请人请求法院:1. 承认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27 日就本案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2. 判令被申请人履行仲裁裁决付款义务,支付 803707.14 美元、8110 英镑,折合人民币 5211675.83 元;3. 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自 2015 年 3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48054.99 美元,折合人民币 306912.80 元(暂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金 803707.14 美元,年利率 7.5%,日利息 167.44 美元);4. 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淄博某棉麻有限公司从仲裁通知送达合法性、仲裁协议有效性、承认执行案涉外国仲裁裁决违背我国公共秩序等方面提出答辩抗辩。
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1 年 5 月 14 日、2011 年 7 月 7 日、2011 年 7 月 12 日签订三份《棉花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 500 公吨巴西原棉,2012 年 8 月装运,由被申请人在装运月 15 日前开立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争议由国际棉花协会仲裁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申请人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申请仲裁。
国际棉花协会通过电子邮件、函件、快递等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全部仲裁通知及文书,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正常答辩、提交材料,参与仲裁审理。仲裁庭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作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国际棉花协会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作出终局仲裁裁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2015 年 12 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作出(2015)淄民特字第 1 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有限公司针对双方三份《棉花销售合同》作出的仲裁裁决,该裁定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涉仲裁裁决在英国作出,我国与英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依据 2012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本案应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处理。
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规定,裁决承认执行违反本国公共政策的,缔约国可拒绝承认与执行。我国适用该条款时,应当严格恪守公约精神,限缩适用公共政策例外,审查范围仅限裁决严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侵害国家主权、危害公共安全、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根本公共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签约时无棉花进口配额、合同履行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抗辩,但案涉仲裁裁决内容为判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及支付利息,并未裁决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即便案涉买卖合同存在效力瑕疵,该仲裁裁决关于违约赔偿的处理结果,亦不违背我国无效合同的法定处理规则,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公序良俗及根本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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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二百九十条【本案适用 2012 年修正版第二百八十三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9.html

一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特字第 1 号民事裁定(2016 年 1 月 1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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