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深圳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判决生效后新核准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 “再审新证据” 对抗之前的商标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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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判决生效后新核准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 “再审新证据” 对抗之前的商标侵权认定

 

案例信息:2023-16-2-159-003、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07.09、(2011)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 14 号、再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9.html

关键词:民事、商标侵权、新核准商标、新证据、商标专用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9.html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9.html

判决生效后新核准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 “再审新证据” 对抗此前作出的商标侵权认定。注册商标核准属于行政授权行为,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享有法定专用权保护,该权利不具有溯及力,不会对核准之前的权利状态及行为定性产生实质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9.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公司诉称,广州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 “卡氏”“CIANSI.KASS” 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广州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并承担调查取证费 1200 元、律师费 71000 元、差旅费 1443 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自 2001 年起,先后注册第 1615249 号、第 1607469 号 “卡士” 商标,第 1615250 号、第 1611449 号 “CLASSY.KISS” 商标,以及第 1615274 号、第 1611450 号 “马士提夫犬专送”(图案)商标。其中,第 1615249 号、第 1615250 号、第 1615274 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 29 类商品,第 1607469 号、第 1611449 号、第 1611450 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 32 类商品。2003 年 12 月 20 日,上述六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某公司,该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深圳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 “卡士” 系列奶产品上,规范使用前述 “卡士”“CLASSY.KISS” 及 “马士提夫犬专送”(图案)商标。广州某公司则在其生产、销售的 “卡氏活乳王” 产品上,使用 “卡氏”“CIANSI.KASS”“斗牛士及牛拉车”(图案)标识。2006 年 3 月 23 日,深圳某公司联合公证人员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完成证据保全。
2006 年 7 月 10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作出穗工商天分处字〔2006〕第 1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广州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9000 元。广州某公司不服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6 月 7 日作出(2007)穗中法行知终字第 3 号行政判决,认定广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08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 5145351 号图文组合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张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2 类,包含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酸饮料等,商标由 “CIANSI.KASS”“卡氏” 文字及 “马士提夫犬专送” 图案三部分组成。同日,张某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编号为 20081201 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第 5145351 号商标无偿许可广州某公司在第 32 类商品上使用,许可期限自 200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
另查明,2009 年 9 月 30 日,深圳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第 5145351 号注册商标的申请,该商标争议案件已被受理并进入审理阶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作出(2006)天法知民初字第 142 号民事判决:一、广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二、广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60000 元;三、驳回深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广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3 月 21 日作出(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 2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某公司仍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已于 2008 年 12 月 14 日取得第 5145351 号商标注册证,可合法使用 “卡氏”“CLANSI.KASS” 及 “斗牛士及牛拉车”(图案)商标,足以证明涉案标识与深圳某公司 “卡士”“CLASSY.KISS” 商标并不近似,一、二审判决认定商标侵权与商标法相关规定相悖,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7 月 9 日作出(2011)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维持(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 2 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归纳本案两大争议焦点:一是二审判决生效后新核准的注册商标,能否推翻此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二是被控侵权标识与深圳某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易造成市场混淆。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注册商标核准属于行政授权行为,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方可享有法定专用权保护,该行政授权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不能改变核准注册之前已发生行为的法律定性。本案中,张某于 2008 年 12 月 14 日才取得第 5145351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无法溯及此前的使用行为,故该商标核准注册的事实,不影响对广州某公司在先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审理范围,仅针对广州某公司此前使用被控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他人在先商标权。二审判决生效后,案外人申请注册并获准涉案商标、再授权广州某公司使用,属于新的法律事实,由此引发的商标权利争议,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关纠纷应由当事人另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并易造成混淆,需结合多项因素综合认定。首先,从商标显著性来看,广州某公司使用的标识由 “卡氏”“CLANSI.KASS” 文字及 “斗牛士及牛拉车” 图案组合而成,虽图案部分与深圳某公司 “马士提夫犬专送” 图案存在细节差异,但二者中英文文字在字形、读音、字体及排版方式上高度相近,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整体缺乏固有显著性。其次,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深圳某公司关联主体自 2001 年起便完成涉案系列商标注册,2003 年变更权属后持续使用,旗下相关产品在当地多次获评优秀品牌,经过长期广告投入与规模化经营,涉案注册商标已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而广州某公司直至 2006 年才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被控标识,彼时其经营规模较小、品牌无知名度,极易引发市场混淆。广州市相关经营场所出具的消费单据,多次将 “卡氏活乳王” 误记为 “卡士奶”,亦可佐证混淆事实。综上,广州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音、形、义近似的标识,侵害了深圳某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56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9.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9.html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知民初字第 142 号民事判决(2007 年 9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9.html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 2 号民事判决(2008 年 3 月 2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9.html

再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2011 年 7 月 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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