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经营者超范围经营不阻却民事维权、间接竞争关系亦可成立不正当竞争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经营者存在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维权权利。
- 《反不正当竞争法》未限定经营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亦不要求双方经营同类行业;经营者存在间接竞争关系,一方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一、判决生效之日,天津小拇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 6573881、6573882 号 “小拇指” 注册商标,在官网www.txiaomuhi.net、宣传册、体验券、全部经营场所及分支机构停用涉案图形标识、单独 “小拇指” 文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2.html
二、判决生效之日,天津华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述两件注册商标,在官网www.txiaomuzhi.com停用涉案图形标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2.html
三、判决生效十日内,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连带赔偿兰建军、杭州小拇指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 5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2.html
四、驳回兰建军、杭州小拇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2.html
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 47 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迟延履行责任条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2.html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2.html
三、判决生效之日,天津小拇指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小拇指” 字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2.html
四、判决生效十日内,天津小拇指公司另行赔偿杭州小拇指公司经济损失 3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2.html
五、驳回兰建军、杭州小拇指公司其他上诉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22.html
六、驳回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一、案涉行为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被告在汽车维修、线上招商加盟业务中大量使用涉案图形标识,单独、突出标注 “小拇指”,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混淆服务来源,误认为两被告与杭州小拇指公司存在品牌关联。涉案图形标识核心识别文字为 “小拇指”,与原告两件注册商标文字完全一致,整体构成商标近似。
两被告在第 35 类商标核定同类招商加盟服务中,未经许可使用近似标识,属于 2001 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商标侵权;其线下汽车维修经营使用行为,落入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相类似的服务范畴,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
(一)原告经营范围、行政许可瑕疵能否阻却民事维权
两被告抗辩核心:杭州小拇指公司无机动车维修资质、特许经营不满足法定条件,属于非法经营,民事权益不应保护。法院认定:
- 超范围经营、违反行政许可规范的认定、处罚权属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由抗辩方承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杭州小拇指公司违法开展机动车维修、特许经营;该企业主营品牌授权、连锁运营,自身不直接修车,无需单独办理整车维修资质,旗下直营门店证照齐全,且已完成商务部特许备案,满足 “两店一年” 硬性条件。
- 即便原告存在超范围经营、违反行政监管规定,仅产生行政法律责任,不消灭其商标、字号民事权益,不影响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经营者不得以对方存在行政违法为由,主张自身侵权行为合法,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未限定经营者必须开展相同业务、存在直接交易竞争,只要一方经营行为损害同业相关经营者市场利益、扰乱竞争秩序,即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间接竞争同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本案中,两被告主营机动车维修;杭州小拇指公司虽不直接修车,但主营汽车修复技术开发、以特许模式授权门店开展汽车维修相关服务,属于汽车维修行业相关市场经营者,双方存在间接竞争关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禁止擅自使用他人在先企业字号引人混淆,结合三方面事实认定天津小拇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 杭州小拇指 “小拇指” 字号具备在先知名度。该企业 2004 年起持续使用该字号,打造汽车微修复特许经营体系,全国开设四百余家加盟店;至 2008 年天津小拇指公司设立时,“小拇指” 品牌已在汽车维修细分领域具备区分经营主体的市场识别作用。
- 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记字号主观存在攀附商誉恶意。两被告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田俊山,其曾代表天津华商公司签署《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清楚知晓杭州小拇指品牌权属与使用限制;两公司经营场所、线上宣传渠道完全混同,天津小拇指公司无法举证使用 “小拇指” 字号具备合理事由,主观明显存在搭便车、借用他人品牌商誉的故意。
- 字号使用客观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天津小拇指公司在官网、宣传页、体验券突出宣传 “天津小拇指” 汽车微修服务,目标消费群体、经营地域与杭州小拇指天津加盟店高度重合,极易使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授权、关联企业关系,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天津小拇指公司登记、使用 “小拇指” 字号违背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无论是否突出使用均无法消除市场混淆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使用涉案字号并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一审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 47 号民事判决(2012 年 9 月 17 日)
二审文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 0046 号民事判决(2013 年 02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