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司法认定
案例信息
2018-18-2-006-001、民事、荣誉权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08.15、(2016)京 02 民终 6272 号、二审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荣誉权、英雄烈士、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
-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英雄烈士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英雄烈士事迹与精神属于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载体,其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既要保护近亲属个体民事权益,亦要发挥司法价值指引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任何组织、个人借细节考据、学术争鸣名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与精神,贬损英雄烈士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葛长生系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近亲属,诉称:洪振快公开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 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借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讨为幌子,片面纠缠细枝末节、以局部细节否定核心史实,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登报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被告洪振快答辩:案涉文章属于正常学术研究,全文无侮辱诽谤文字,相关论述均有资料支撑,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不构成名誉、荣誉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1941 年 9 月 25 日河北易县狼牙山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奋勇阻击日寇、跳崖殉国的核心史实确凿,事迹长期载入中小学教科书,是全国公认的抗日英雄典型,承载民族抗战精神。
2013 年,洪振快先后在财经网、《炎黄春秋》杂志及官网刊发涉案两篇文章,围绕跳崖地点、跳崖过程、敌我伤亡、是否采摘群众萝卜等细枝末节大量罗列不同时期碎片化史料,脱离时代背景与完整史实脉络,对五壮士英雄事迹核心价值提出质疑,文章经网络、纸质刊物广泛传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2.html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6 年 6 月 27 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 27841 号一审判决:一、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二、判决生效三日内,洪振快在指定媒体连续五日刊登致歉公告,消除侵权影响,公告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法院将自行刊载判决主文,费用由洪振快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2.html
洪振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8 月 15 日作出(2016)京 02 民终 6272 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2.html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核心观点:
- 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是经大量史料佐证、全民公认的基础史实,该英雄群体事迹与精神构成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组成,关联社会公共利益,其名誉、荣誉依法受法律特殊保护。
- 区分正常历史研讨与恶意贬损侵权:合法学术讨论可客观合理辨析史实细节,但不得脱离核心史实片面放大碎片化分歧、消解英雄精神。案涉文章通篇未对五壮士抗日牺牲精神作出正面肯定,仅刻意抓取无关次要细节,割裂史料时代背景与完整语境,在缺乏充分可靠史料佐证前提下作出倾向性质疑与负面暗示,客观上引导公众否定英雄事迹真实性、贬低英雄形象。即便文章无直白辱骂性文字,仍属于以歪曲、丑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 侵权主观过错成立:洪振快具备文史研究与网络传播认知能力,应当预见文章传播后会损害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伤害公众民族情感、损害公共利益,却仍公开发布并放任扩散,主观存在明显过错。
- 本案双重权益保护维度:一方面,葛长生作为烈士近亲属,对烈士名誉、荣誉享有精神利益,侵权行为直接造成其精神损害;另一方面,英雄烈士精神承载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裁判同时兼顾私权保护与公共价值维护,通过判令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实现双重救济。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2.html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 27841 号民事判决(2016 年 6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2.html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 02 民终 6272 号民事判决(2016 年 8 月 1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