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治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的概念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特定情形,造成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新增的罪名。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特定情形,造成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管理或者指挥职责的直接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4.犯罪主观方面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行为人通常是故意,但不是希望和追求"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
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犯危险作业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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