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 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条文要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建设用地 使用权设立时确认的用途使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完好,不 受他人侵害;应当按照土地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合理地使用土地,维 护土地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不 得将公共事业用地改为住宅用地或商业用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 当依法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取回地上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负有恢复土地原状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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