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具有重要的经济 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创造利益,具有可流转性。本条规定,建设用地使 用权流转的方式有:(1)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 用权转让给他人,取得转让的对价;(2)互换:两个不同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出于利益的需要,可以将各自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互交 换,取得对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3)出资:在设立公司等经营实体 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进行合作;(4) 赠与:权利人将自己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对方当事人,使 后者成为权利人;(5)抵押: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 押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如果法律有相反的限制性规定,则 受其拘束。例如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 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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