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效果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17
文章
0
粉丝
民法典详解评论281阅读模式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条文要义
      提存成立的标志,是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在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交付 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发生提存的法律效果,即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 已经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提存成立时发生物权变动,由债务 人享有转变为由债权人享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653.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653.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