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条文要义
提存成立的标志,是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 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在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交付 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发生提存的法律效果,即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 已经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提存成立时发生物权变动,由债务 人享有转变为由债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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